21. 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
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22. 国家基本药物实施意见的要点 P86
1.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2.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3.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2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含的种类及数量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个)、中成药(102个),中药饮片,有关说明 P88
24. 药品召回的含义
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25. 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主要内容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如果制药企业发现其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主动召回;(通知召回:一级24小时内,二级48小时内,三级72小时内;提交管理部门备案:一级1日内,二级3日内,三级7日内;报告召回进展情况:一级每日,二级3日,三级7日。) 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26. 中药的概念
以中医药学理论体系的术语表述药物性能、功效和使用规律,并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的药物,称之为中药。
27.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扼要(适用范围、原则)
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 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原则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28.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级及主要品种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
(1) 一级: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2) 二级: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3) 三级: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芩、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29.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P94
(1)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2) 二三级 (1)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3) 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
伐证或狩猎证。
(4) 对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实行限量出口。
第五章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1. 我国的法律渊源(结合药品管理) P101
宪法,药管法律,药管行政法规,药管地方性法规,药管规章,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例
2. 法律责任 P103
1) 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 ①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 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
3.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最根本目的)P110 ? 加强药品监管
?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管理法的核
心和根本目的
? 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4. 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5.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生产范围 P111
有效期一般为5年。P104
生产范围:申请许可证时申报的生产内容,经省级DA核准后标明于许可证上。
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控制,规章制度
2)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 3) ??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4) ??具有能够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
设备
5)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 对药品生产所需原、辅料的规定 P112 1.符合药用要求;
2.从购进和储存把关。
3.是生产质量合格药品的最基本因素。
7. 对委托生产药品的有关规定 P112-113
1).委托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不变更;
2).责任仍由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承担,生产的药品为委托方销售;
3).执行试行标准的药品,化学原料药,血液制品,菌疫苗制品是不允许委托加工生产的。
8.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程序 P113
1)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部门 药品批发企业审批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零售企业审批部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审批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9.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10. 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质量控制 P114 进货检查验收
11. 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规定
(1).准确无误,正确介绍药品; (2).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
(3).拒绝调配不符合要求的处方; (4).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12. 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的规定
? 除相关规定的品种,可出售中药材;
?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可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13.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批
1)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4. 配制制剂的品种规定
● 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由省级DA批准。
15. 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规定
● 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16.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规定
●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
17. 医疗机构调配处方的规定
● 必须经过核对。不得变更。
18.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管理规定
●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SFDA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 生产中药饮片和部分中药材,其品种目录由SFDA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分制定。
19. 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0. 禁止进口的药品的原则性规定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21. 药品进口的程序
1) 药品进口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2)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所在
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22. 国内供应不足药品的出口限制或禁止权限 国务院
23. 药品的强制性检验
● 规定了实施强制性检验的三类药品: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如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生物制品)
●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24. 假药的定义及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
验即销售的; ? 变质的; ? 被污染的;
?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6. 劣药的定义及按劣药论处的情形
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超过有效期的;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8.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要求 P121
(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要求: ●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2)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29. 药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P122
30. 未取得“三证”而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a; ①依法取缔
②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
③并处以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1. 从无“三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 ①责令改正;
②没收违法购进药品,有违法所得者没收;
③并处以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者吊销“三证”。
32. 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
①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材料、设备; ②并处违法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④吊销“三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⑤直接负责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3. 生产、销售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
①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材料、设备; ②并处违法药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