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社会保险法(3)

2019-03-16 13:15

2- 来往账目;

3- 还没有缴纳的参保人余款; 4- 资产投资;

5- 本法没有规定但与公司财务管理有关的其它款项。

第二十五条

必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研究,每一险种至少每三年一次,根据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把研究结果作为重新考虑保险费比例的基础,如果研究表面出现赤字,那国家当通过补贴填补赤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办公费不得超过公司收入的5%这一比例,允许根据部长的建议通过内阁决议降低比例,或者增加这一比例到7%这一最大额度。

第五章 赔偿 第一节 职业险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1- 参保人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或者因为工作而发生的任何事故都被算为工伤,包括从宿舍到工作地点或者从工作地点到宿舍的路上所发生的事故,以及从工作地点到就餐处、礼拜点或从就餐处、礼拜点到工作地点所发生的事故,参保人在从事雇主委派的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也在此例。

2- 因为工作而导致的疾病也是工伤,包括下一条所述职业病,工伤日期以病人首次确诊之日为准。

3- 按照董事会颁发的表确定职业病,需要时可以参阅该表,参保人的病情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最大期限在条例中另有规定,参保人停止工作后所出现的症状被确诊为表中所列职业病时,按照本法的规定,公司即应负责提供赔偿,自参保人停止工作的那一天算起。

第二十八条

1- 受工伤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获得的赔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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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要的医疗护理;

B-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日工伤津贴,如果参保人因为受伤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话。

C- 每月工伤津贴及一次性赔偿,如果参保人因为工伤而失去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

D- 家属的月工伤津贴;

E- 给予伤者或死者家属工伤津贴。

2- 只有已经在保险公司办事处办完相关手续,签名登记过的伤者有权获得赔偿,或者是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雇主为自己的工人作了登记,或者是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雇主没有为工人登记而工人自己为自己作了登记,什么时候达到上述条件,什么时候就有权获得赔偿,不论参保期限。

第二十九条

1- 必须尽一切可能为伤者提供医疗保障,保护伤者健康,使其康复,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障,那必须改善他的健康状况及工作和自理能力,这些保障包括:

A- 医师会诊服务; B- 牙医服务; C- 任何一项体检;

D- 在医院或者疗养院或者其它合适的地方接受治疗; E- 提供必要的医疗物资;

F- 提供伤者使用的假肢等,或者医疗器械,并且在需要时维修、更换所使用的器械;

G- 伤者往返于工作地点或者往返于住处与医疗中心、医院、诊所接受必要治疗的交通费用与辅助器械(如果需要的话),住院费也在此例。

2- 只要伤者需要就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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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雇主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伤者,重视清点工人人数,及时发现有可能发生的险情,防范于未然。

4-为伤者提供来自医院、康复中心、公司拥有的专门诊所或者公司为此与之签约的诊所、能提供必要护理的康复中心、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无需伤者提供任何费用;如果情况紧急,伤者还可以到某位医师或助理医师或诊所处就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皆由公司承担,只要是在事后三天内把此事告知公司,特殊情况例外,可以适当延长这一期限。

5- 公司可以建立一些治疗中心或者专科医院(如果公司职业险的财务状况允许的话),以保证伤者的治疗;建立合适的院校,培训伤者恢复健康与技能;公司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公司,为工伤者与无法在劳务市场找到工作的人提供就业;

6-执行本条规定的方式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包括工伤的通报方式、期限,以及必须通报的工伤种类;

第三十条

1- 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伤者,有权获得每日工伤津贴,包括假日在内,自发生工伤后的第二天算起,直到伤者恢复工作能力,或者康复,或者确定其已永远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

2- 每天的工伤津贴为伤者发生工伤的前一个月每日基本工资(保险基数)的100% ,如果伤者由公司出钱在某一个治疗中心或其它地方接受治疗的话,这期间的工伤津贴可以降低至70% ;

3- 每日工伤津贴的发放方式及期限在条例中另行规定; 4- 根据医疗报告,确定伤者拒绝遵守关乎自己健康的医疗常识或者拒绝接受医疗检查时,那可以根据伤者所在公司办事处经理的决定,暂停发放该名伤者的医疗补贴;

第三十一条

1- 参保人若因为工伤而长期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话,有权获得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当于参保人月平均工资100%的每月工伤津贴,但是在沙特境内,如果津贴每月低于1500里亚尔的话,可以适当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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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条例可以根据沙特生活开支的提高而提高津贴的最低额度;

2- 参保人在因为工伤而长期失去工作能力达或者超过50%的情况下,参保人的每月工伤津贴等于参保人的伤残度乘以参保人假定全残所得每月工伤津贴。

3- 如果伤者一直负责承担其他人每天的生活费用,那工伤津贴的金额当提高50%,作为补助,但是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条例中规定的最大额度;

4- 月平均工资按照发生工伤事故前三个月工资基数总和的三分之一计算;如果在这一期间,伤者完全没有或者很少到雇主处工作,那他的月平均工资只按可入保工资总和的三分之一计算,假如伤者是按照同样的条件工作的话;

第三十二条

工伤伤残度低于50%的情况下,如果伤者发生工伤时的年龄不超过40岁,那他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相当于按照前一条所述伤残度所得月工伤津贴的60倍;如果伤者发生工伤时已经年过40,那么可以降低上述赔偿金,扣除超出岁数的每月工伤津贴的总和,而赔偿金额不低于月工伤津贴的36倍,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金总额都不超过165000里亚尔。特殊原因,条例可另作规定,适当提高这一额度。

在执行本法规定的过程中,6个月或6个月以上按一年算,以下不计。

第三十三条

1- 如果工伤津贴收益人再次工伤失去工作能力,那他有权根据后一次伤残程度重新计算工伤津贴,在总伤残度不超过100%的情况下,按发生新的工伤当月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依此计算出的平均工资低于按第一次的方式计算出的平均工资,那就在最高平均工资的基础上计算新的工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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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之前已根据第32条的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的参保人再次遭受工伤,而两次伤残导致参保人成为第31条第2款所述的永久性伤残残疾人的情况下,那他有权获得月工伤津贴,条件是伤者获得的第一次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当在36个月内分期扣除,返还给公司,如果依据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因为伤者在扣清赔偿款之前死亡而停发工伤津贴,那不必向公司返还剩余的赔偿金金额。

3- 在多次伤残的情况下,伤残度可以叠加,即使叠加后也达不到获得月工伤津贴的程度,如果因为伤残度叠加而导致伤者应得赔偿金额的增加,那在这种情况下,当从伤残度叠加后的应得赔偿金中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四条

1- 永久性残疾根据伤者残疾性质、综合情况及其年龄、所从事的职业、肢体和思维能力,乃至伤者的职业潜力而界定,也可以参考董事会颁发的伤残鉴定表而定,需要时可以对其进行核对。

2- 以临时的形式发放工伤津贴,那公司必须自伤残报告出来后的5年内给伤者进行定期检查,五年后终身发放工伤津贴,自本法第53条所述医疗委员会的体检报告之日算起,如果该报告表明伤者伤残程度有所加重或减轻,公司当重新考虑或者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调整工伤津贴,对其进行增加或降低,或根据受益人的突发情况,自突发情况发生当月的第一天开始停止发放工伤津贴。

3- 工伤者应得的每月津贴为工伤津贴加工资。

第三十五条

1- 已故参保人家属(如第2条第8款所述)有权获得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所得比例的工伤津贴,如果参保人因为工伤而完全或者部分长期失去工作能力,或者死亡的话;后一种情况,其家属所得工伤津贴在参保人应得工伤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与第三十一条第1款所述长期性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应得的工伤津贴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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