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应享受工伤津贴的家庭成员有三位或者三位以上,那么全部工伤津贴都分发给没一位家庭成员;如果是两位,那么只发给其中的75%,平均分发给两位;如果只有一位,那么只发给其中的50%;在沙特境内分发给每一位成员的份额不得低于每人每月300里亚尔,只要各份额的总数不超过计算死者工伤津贴的平均工资或者1500里亚尔,两个限额以多者为准;若超过这一数额,则适当降低每一位受益者的份额。
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条例可根据沙特境内生活开支的提高而抬高上述最低限额。
在某位家庭成员放弃自己应得份额的情况下,该份额可以分给其他成员,不受上述限额影响。
3A- 寡妇或者女儿或者姐妹或者侄女,结婚后即停发工伤津贴,如果结婚后又离婚了或成为寡妇了,那再一次性发给她应得的份额,如果她的份额在之前已经全部或部分分发给了其他收益人,那么从这些受益人的工伤津贴中分别扣除之前分发给他们的应属于她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所分发的份额总数不得超过第2款中所述的限额。
3B- 如果已结婚的女儿或者姐妹或者侄女在参保人或享受工伤津贴者死亡的时间里离婚了或者守寡了,那么应分给她她应得的份额。
4- 在伤残者恢复正常的情况下,取消发放给伤残者儿子或者弟兄或者孙子的工伤津贴,若之后又出现伤残症状,则一次性付给他他应得的份额;如果该份额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分发给了其他受益人,那么从这些受益人的工伤津贴中分别扣除之前分发给他们的应属于他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所分发的份额总数不得超过第2款中所述的限额。
第三十六条
除第31条、第35条规定者外,给非沙特籍工伤者或因工伤而死亡的参保人家属的工伤津贴,用一次性赔偿代替支付月工伤津贴,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次性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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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次性支付给永久性完全伤残的参保人七年的工伤津贴最高330000里亚尔;
2- 一次性支付给永久性部分伤残的参保人5年的工伤津贴最高160000里亚尔;
3- 一次性支付给因工伤而死亡的参保人七年的工伤津贴,根据本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把工伤津贴分发给死者的家属,但是分发出去的总计金额,不得超出第一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4- 如果理由充分,允许条例提高第1、2款中所述最高限额。
第三十七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司必须负责运送已死亡的参保人遗体。
第2节 养老保险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
1A- 当参保人年满60周岁,停止从事符合本法规定的任何工作的话,只要他已经交满了120个月的保险费,那他就有权获得养老金;
B-未满60岁的参保人,可以在没有达到本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养老金,只要他已经交满300个月的保险费;
C- 停止从事上述工作时已年满55岁,已经交满120个月保险费的参保妇女,有权获得她应得的养老保险金;
D- 从事重体力活或者有损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参保人,有权在没有达到本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他们应得的养老保险金,只要他们已经交满12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相关工作的性质、所就职的部门以及允许提前退休的年龄,在条例中另作规定;
E- 公司支付给被刑事关押的参保人员家属养老金,只要他已经交满120个月的保险费,即使他未满60岁;为使参保人尽量从本规定中获益,执行本条规定的措施与制度,包括被刑事关押的年限在内,在条例中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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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参保月份根据第47条的规定计算,参保人的年龄根据第48条的规定确定。
2- 参保人员的参保期限已达5年,年龄已达60岁,而应该享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 ???????)未满,那么他可以要求将视同缴费年限(??? ???????? )并入参保年限,但条件是合并后的缴费年限不超过5年或者享受退休金必须的期限,两个期限以最少者为准,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缴纳第18条第2A款所述合并期限各月养老保险费保险费的累计金额,以计算养老保险金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该累计金额,根据条例规定,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月分期缴纳;
3A- 退休金的计算,用最后两年内月平均工资的40/1乘以参保年月数,但退休金不得超过该平均工资的100%;
B- 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参保期中最后24个月工资基数总和的24/1; C- 前一款中所指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最后五年参保期开初入保工资的150% ,董事会可以随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一比例,对第19条第2 款的规定没有执行到的参保人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1- 非职业性失去工作能力的参保人有权获得退休金,只要他的入保时间连续达12个月,或者自到公司进行注册之日起间累计达18个月;
2- 条件是发生伤残事故时未满60岁,参保人符合本法的规定,并且已在自参保期限结束后18个月内获得有关医疗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证明;如果发生了伤残事故,参保人不符合本法的规定,那么他有权获得退休金,无需等到年满60岁,如果他的参保时间已在10年以上,或者在加上第38条第2款所述法定期限后已达60岁;
3- 非职业险伤残的退休金,按照第38条所述退休金计算制度进行计算,但是退休金不得低于第38条第3F款所述最低限额,或者参保的最后两年月平均工资的50% ,两个限度以最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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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把伤残者的退休金提高50%,作为补助,如果伤残者需要他人的帮助以减轻平日的生活负担的话,但是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
5- 在伤残者(非职业性伤残)具备本条所述条件期间,临时发给伤残退休金;
据第53条所述医疗委员会对伤残者进行的定期检查,确定伤残症状继续,并确定下次检查的时间;
伤残退休金自当事人年满60岁为止。
6- 本条所述参保人,具备以下条件者即为非职业性伤残者: A- 如果他(因为身体或心理或思维的残障,或者因为截止或残疾,在加上就业环境的问题)不能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或其它与自己的能力、年龄、肢体能力、思维能力及专业相符的工作中获得以前工资3/1的报酬;
B- 上述A款中所述伤残状况,可能持续6个月或者6个月以上(根据医疗报告);
7- 符合本法规定的享受伤残退休金者,在年满60岁之前,重新接受有关医疗委员会的体检,如果他已经康复,那么就停止发给伤残退休金,如果医疗检查报告显示,他仍然处于残疾状态,那么根据第38条第4款的规定,把他当作符合本法规定的享受退休金者处理;
第四十条
1- 在享受非职业性伤残退休金者或者享受退休金者死亡的情况下,那么死者的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有权获得死者的一份退休金;在参保人死亡的情况下,而他又是符合本法规定的主要劳动力,那么死者的家属有权获得死者的退休金,如果死者生前已经连续入保3个月或者自到公司登记之日起入保期限累计达6个月;在上述情况下,死者的退休金按照计算非职业性伤残退休金金额的同一方式进行计算,如果参保人在放弃符合本法规定的工作后死亡,那么发给他的家属退休金,如果根据第38条1A、2款的规定,已经具备享受该退休金的入保预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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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执行上一款的规定,对各家庭成员所得退休金的份额以及有可能会发生的变故进行明确,按照第53条所述职业险的规定而执行在家庭成员工伤津贴分享领域的相关规定;
第41条
1- 年满60岁以上的参保人以及第39条第6款所述伤残参保人,若不具备享受退休金或者工伤津贴必须的条件,那么有权获得一次性赔偿,数额相当于计算退休金的入保平均工资10%,按照入保头5年每一个月计算,更多的按照每月12%计算;
除本规定规定者外,还可以按照前面的入保期限理赔,金额相当于入保头5年每一个月所指平均工资的6%,更多的每一个月7%;
2- 在参保人死亡,其家属还不具备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的情况下,那么死者家属有权获得根据前款规定计算所得的赔偿金,全部平均分配给有权获得赔偿金的家属;
3- 除第一款规定外,在参保人放弃符合本法规定的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前一款的规定,有权获得一次性赔偿金,无需等到年满60或者发生伤残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A- 若他换了另一份工作,该工作符合军、民两种退休制度的规定,在确定上述权利的时候,制度又不允许将其参保期限叠加;
B- 若参保人为妇女;
C- 根据条例所述标准、规范确定的其它情况。
4- 如果参保人在享受一次性赔偿后,又找到了一份符合本法规定的工作,那么根据条例的规定,他有义务返还之前领取的赔偿金,而恢复计算该赔偿金的参保期限。
第三节
关于自由参投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自由参保公民,(略)。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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