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入党、入团申请书中能分开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材料;
4、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军籍、入党、入团、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5、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社会关系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6、有组织审查意见的政治历史情况调查表、审查表; 7、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8、入伍时间批注、入伍证明材料;
9、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有关问题的平反改正通知、决定。
不该归入本类的材料:未经查证核实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在政治审查中形成的审理报告及结论报告底稿,从干部本人档案中摘抄的材料等。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
1、入团志愿书、申请书、退团和超龄离团的材料、团员登记表; 2、入党志愿书、申请书(多份的,可归入1-2份全面系统的)、转正申请书和党组织对入党、转正报告的意见(尚未转正的入党志愿书应由支部保管,待转正后归档);
3、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缓期登记材料及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4、延长入党预备期的有关材料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取消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应收集归档,并在六类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凡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集单行材料,不再收集“入党志愿书”归档);
5、开除党籍、团籍处分的材料可按政历问题或违纪案件分别归入五类和八类,其入党(团)志愿书仍放第六类,但须在封面注明:“×年×月×日经××党委(团委)批准开除出党(团)”的字样;
6、退党材料;
7、加入民主党派的登记表之类的材料; 8、1985年党员登记表;
9、1990年形成的民主评议党员材料。
不该归入本类材料:入党、入团过程中由组织召开的群众座谈会和党小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培养对象考察表,一般性的入党思想汇报,入党时调查的一般表现材料,党员重新登记申请书等。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业务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1、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2、各种业务奖励材料;
3、正式命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优秀党(团)员、“三八”红旗手、战斗英雄、新长征突击手等各种称号的登记表、审批表、授奖决定和事迹材料;
4、立功受勋和通报表扬、嘉奖材料;
5、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审批表; 6、县团级以上单位各种积极分子登记表。 7、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 不该归入本类的材料:奖学金登记表等。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1、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本人检查、交待材料(包括违纪党员受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
2、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及个人检查; 3、撤销处分的决定、报告;
4、组织上未给予处分但确有错误(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问题)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检查材料;
5、通报批评材料;
6、法院判决书,撤销判决的通知书,劳动教养审批表; 7、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本人意见及申诉;
8、反右斗争中错定右派经复查改正的: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及原结论(或决定);
9、反右倾斗争中受处分后复查平反的:甄别平反材料;
10、“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或经审定为“三种人”的:结论、决定、上级批复、报告及本人检查材料;
11、“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调查报告、专题考察材料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12、经过核对的“记录在案”的材料; 13、有处分结论的审计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休、退职、各种代表会代表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
1、录用、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解聘、辞退材料; 2、招工、以工代干人员转干、民办教师转正审批表;
3、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包括专题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 4、入伍(兵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登记表、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包括评定军衔鉴定),
5、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表或过渡审批表;
6、干部转正定级、调资、升级等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审批材料;
7、浮动工资、取消保留工资审批表;
8、关于工龄津贴年限说明(包括工龄连续计算、更改工龄的成套材料); 9、退职、退(离)休、提高待遇审批表;
10、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11、出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
九类第一份材料应为组织填写的《工资变动登记表》,任免通知不归档(1995年以前的老材料中只有任免通知而无任免呈报表的,可不取出,但1995年之后职务变动必须归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我省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不归档(可以单独保存好,以备以后查考)。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1、体检合格的最新一份体检表;体检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因公负伤证明材料;
2、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干部死亡的报告表、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3、干部本人历次所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和检查,如大学期间的学生学年小结;
4、干部思想改造登记表;
5、民事纠纷判决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放第八类,注意区别) 6、家属随军报告表;(注意与第五类中的“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相区别) 关于同一份材料视具体情况归类问题,除《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外,我们在实践中还遇到以下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学习材料,一般采取四类优先的办法,如各级党校学习结束后的考核表(鉴定表)一般归四类;各类毕业生鉴定登记表也属交叉归类,一般是四类,但如四类中已有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应学历材料,毕业生鉴定表可归三类;学生入学政审表也属交叉归类,如四类已有入学报名表,入学登记表等材料,则入学政审表放五类,否则放四类。领导干部的审计材料,无处分结论的一般性离任审计、年度审计材料,归入三类,有处分结论的则归八类。1990年以后的党员登记表只归两头,优秀的归入七类,不合格的归入八类,其它的不归档。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以下类别主要材料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正本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副本材料的整理按正本十类内容分类、次序排列。
干部档案副本所反映的干部情况较为概括。从正本和副本的构成成分可以看出,副本是在正本基础上建立的。正本所包含的材料,副本不一定都包含,但副本的材料必须是正本部分材料的重复件和复制件。正本中没有的材料,副本中不应有。
干部档案副本建立范围:在我县一般是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职务的干部才建副本。考虑到县处级以下干部情况不尽相同,我县除县人事局、县教育局科级领导干部需建副本,其他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建副本,已有副本的应保留,没有的可以不建立。
为方便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使用,因干部管理权限变动,提拔为上一级组织管理的干部后,干部档案转往上级主管部门前,原管理单位应先建立副本,然后再转出档案。
三、干部档案材料的排序
干部档案材料的排序,是指在整理干部档案过程中,对各类材料进行排列顺序和编号的工作。干部档案每类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干部档案材料共分十类,各类材料都有自己的特点,要做好这一工作,就要从实际出发,总的要求是“编排有序”。排序的基本方式:
1、按干部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材料。
注意:我们原来在第一类材料的处理上,虽然是按时间顺序登记,但为了使用方便,将第一类中的最新《干部履历表》排在类首,去年中组部要求改正过来,仍严格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并排序。第九类中工资变动登记表排在类首,登记目录也在类首。其他几类材料完全按时间先后排列。
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我们要根据干部职务和工资的变动,不断地续填最新的《干部履历表》和《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的履历部分不能断档;《工资变动登记表》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既要写清几档几级,又要填写具体金额,即使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一项变动,另一项不变,也要在相应栏里填写清楚,不能写“同上”或空着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