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管理制度(3)

2019-03-16 15:24

9、仓库管理人员对出库药品要认真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库: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有液体渗漏,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内包装破损等;

(2)不合格药品或超出有效期的药品;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标签脱落;

(4)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药品。 附件:(8)货位卡

(9)近效期药品报表

五、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药房中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应保持清洁卫生,药品摆放应整齐有序。

2、陈列药品要符合药品贮藏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分类标识明显,悬挂或张帖合理。

3、药品与医疗器械,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摆放。

4、特殊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5、易串味药品分柜陈列。

6、危险品专柜陈列,并保证安全。 7、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应存放在冷柜中。

8、拆零药品统一存放在拆零药品专柜,并保证清洁、卫生。 9、药房陈列的药品要做到防日照、防火烤、防潮、防尘、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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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染。

10、药房外要悬挂药品价格公示栏,明确标示药品价格,让患者明白消费。

11、凡发现包装破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有效期在1个月以内及质量可疑的药品,一律撤架,填写报损单或药品质量核查记录,报质量管理机构核实处理。

12、药房中不得陈列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不得陈列灭鼠药、杀虫药、兽药、农药等。

附件:(10)药品报损单

六、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为满足患者的用药需要和住院病人用药的调剂需要,可对药品进行拆零,但必须保证拆零后药品的质量,做到防尘、防潮、防虫、防污染。

2、定义:拆零药品是指破坏了药品的最小包装,使药品曝露并与外界相通;或破坏了药品包装,已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出原包装、标签的信息。

3、门诊药房设立“拆零药品专柜”,集中存放拆零药品。 4、为保证药品质量,门诊药房对易受潮、易氧化,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应尽量避免拆零,并向处方医生和患者说明原因。

5、住院部药房专用调剂场所也既是药品拆零场所,调剂人员要保持其清洁、卫生,并定期杀菌消毒,确保调剂场所符合药品存放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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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要求。

6、药房要配备必要的药品拆零工具,包括剪刀、镊子、药匙、拆零药袋、瓷盘等,并保持清洁卫生。

7、拆零后的药品应尽量使用原包装。如不能使用原包装的,可放入清洁密闭的拆零药瓶,加贴拆零标签;拆零标签上要标识“拆零药品”字样,写明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并保留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备查。

8、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批号的拆零药品不得混放。 9、药品拆零后要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操作者等。

9、调剂拆零药品要用清洁卫生的药袋盛装。一个药袋盛装一种药品,不得混装。药袋上应写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附件:(11)拆零药品标签标识样本

(12)药品拆零记录 (13)药袋标识样本

七、药品养护检查制度

1、建立规范的药品养护检查制度,保证库存和陈列药品质量,有效防止药品质量事故发生。

2、药品养护人员每周应检查药房和药品仓库的卫生情况和储药环境,核实药房和仓库是否符合药品的贮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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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两次定时(上午9:30∽10:00,下午15:00∽15:30)对库房和药房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若相应库区的温度或湿度超出规定范围,要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4、对库存药品按“三、三、四”的原则进行循环检查。所谓“三、三、四”是指每一季度对所有库存药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1个月检查30%,第2个月检查30%,第3个月检查40%,要做好检查记录。

5、对药房陈列药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6、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药品包装情况、外观性状情况;是否有破损、吸潮、潮解、霉烂、氧化变色、沉淀析出等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7、药品养护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或质量可疑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部门暂停使用。并填写药品质量核查记录,及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核查处理。

8、药品养护人员应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特性,采取熏蒸、干燥、过筛等方法,做好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除尘、除湿、防虫养护。

9、在雨季、高热、严寒等季节,药品养护人员应缩短检查周期,做好药品养护工作。

10、药品养护人员应对用于储存药品的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附件:(14)温、湿度记录表

(15)药品检查记录 (16)药品暂停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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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设备) 检查维护记录

八、调剂管理规定

1、建立规范的调剂制度,有效避免用药安全隐患,保证患者正确、科学使用药品。

2、药房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悬挂标明身份的胸牌。要着装整洁,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擅离职守。

3、药房调剂人员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强药学知识学习,向患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

4、药房工作人员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生处方,药房人员不得擅自出售药品。

5、处方需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和药师协理)以上资格的人员审核合格后,才能调配。

6、经审核有配伍禁忌或用法用量不妥的处方,需告知原开具处方医生,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签署意见后才能调配。必要时可向患者说明情况。

7、对处方使用的药品,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其他药品代替。

8、对使用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双人审方、双人得复核,仔细审核剂量与处方用量。调剂后,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以上备查,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9、对使用有医疗用毒性药品、急救药品的处方,应双人复核,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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