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管理制度(4)

2019-03-16 15:24

细审核剂量与处方用量。

10、发药时应认真核对处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药剂数量,并向患者清楚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11、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调剂后,处方应保存1年以上备查。

附件:(18)胸牌标识样本

九、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规定

1、要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是在本地收购的中药材或中草药,应经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2、按照验收制度规定,对购入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品名、产地或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日期、规格、数量、单价、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日期等。

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4、应保持炮制中药的专用场所清洁、干净。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炮制中药。自行炮制的中药应经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5、药品养护人员每月应对中药房和中药库存放的中药进行检查,并根据中药的特性,采取适宜的养护方法,定期除尘、除虫、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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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药装斗前要做好质量复核,严禁错斗、串斗和混药。中药斗前书写的名称要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并书写正名正字。

7、中药处方的调剂:

(1)按照审方、配方、核对、发药的程序调剂中药处方。 (2)审方人员应对中药处方进行仔细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处方笺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药名书写是否准确;用药剂量是否合理;用药方法是否恰当;处方用药是否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处方中的药材是否缺货,如缺货应建议处方医师更换其它代用品等。

(3)审方药师若对处方有疑义,应告知处方医师,建议更正或修改,经处方医师应重新签名或签署意见后方可调配。审方药师不得自行修改处方。

(4)调配处方应称量准确、分剂均匀。总帖误差不大于2%,分帖误差不大于5%。称取贵重中药、毒性中药要做到计量准确。

(5)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的中药应单剂分包,并向患者交待清楚,说明煎制、服用方法;有鲜药时应分剂另包,方便患者保存;外用药剂应分剂另包,并标明“外用”字样。

(6)处方调配完毕,应对照处方仔细复核。经复核准确无误后,装入清洁、干净的药袋,写明煎煮方法、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

(7)发药时应做到三核对:仔细核对取药凭证、病人姓名、配方剂数;调剂人员应耐心、准确地回答病人提出的用药有关问题。

(8)发出药后,调剂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中药处方保存1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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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中药购进验收记录

(20)中药袋标识样本

十、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严防发生流弊。

2、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对购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验收时应检查到每一个最小包装,并仔细清点、核对数量;要检查包装的密封情况和封签是否完好;是否有规定的标识。验收人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名。

4、存放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要有确保保管安全的措施和设备,做到专用保险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登记,帐物相符。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专用帐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以上备查。

5、调配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处方要做到双人审方,双人复核,仔细核查处方用量是否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限量规定。

6、取用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要及时登记入帐,保证帐物相符。

7、处方审核人员、调剂人员均要在处方上签名。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以上备查,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附件:(2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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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急救药品管理规定

1、药剂科应根据本院临床用药要求,确定急救药品品种,加强管理,做好药品储备工作,全力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2、急救药品是临床用于紧急救治的药品,其中有一部分属于毒性药品,因此本院要求对急救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帐登记,并保证有足够的应急储备药量,确保快速、准确、足量地供应临床急救使用的需要。

3、药剂科要加强对临床科室储备的急救药品的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存放药品的条件符合要求。临床科室使用了自行储备的急救药品后要登记,处方送药剂科备存。

4、药房调剂人员接到急救处方后,要立即进行调剂,做到快速、准确。

5、对急救处方的用药剂量要仔细审核。调剂后,处方保存1年以上备查。

附件:(22)急救药品专用登记册

十二、无菌器械管理规定

1、无菌器械,既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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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共八种。

2、药剂科负责无菌器械的采购、保管、分发及使用后的回收销毁工作。

3、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无菌器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包括器械销售人员合法证明材料的供货方档案。

4、购入的无菌器械按照验收制度规定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单价、购进日期、包装标识、验收结论、验收日期、验收人等。

5、临床科室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药剂科负责对无菌器械的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核查,对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行为及时报告院领导处理。

6、临床科室使用了无菌器械后,要及时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定期将使用后的无菌器械交回药剂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7、药剂科应定期检查、核对发出与收回、临床科室留存的无菌器械数量,保证无菌器械的来源、流向和使用后销毁各环节的帐、物相符,严防使用后的无菌器械流入非法途径。

8、药剂科对收回的已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定期进行毁形和销毁,并做好记录。如有其他部门回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告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3)无菌器械购进验收记录

(24)无菌器械消毒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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