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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集中征收少数股东财富通过过度补偿方案及与相关方进行交易
(RPTs)本文的重点是在多种所有制结构看, 。尤其是控股股东的系统,其对公司 治理的影响。本文将继续集中审议股东PLC的代理问题结合马来西亚的PLC具体 情况。该文件将总结建议解决办法,克服集中股权公开上市公司这些机构的问 题。
从最近的研究可以看出,保护少数股东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的水平是不同的,这取决于它是否是分散或集中所有权股份。
Coffee(2001)所界定的股权分散和集中的所有权如下:分散的股权制度,强劲的证券市场,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高度透明的市场,其中公司控股市场构成了最终的纪律处分机制; 集中股权制度,其特点通过控制块持有人,疲软的证券市场,控股收益高的个人,低披露和市场透明度的标准表现出,只有市场对公司控制权发挥适度的作 用,但大银行有可能扮演代替性的监察角色。
伯利和米恩斯理论中(1932 年),美国呼吁关注企业的广泛持有率,但这种 资本所有权是分散的小股东之间,其主要控制权集中在经理手中(鲍莫尔,1959; 彭罗斯,1959;马里斯,1964)。然而,近年来,一些研究已经开始质疑这个理 论。Shleifer和Vishny(1986)和德姆塞茨(1983)显示,即使在美国最大的 公司,依然需要有一个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Thillainathan(1999)指出,在 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的经济,股权是也高度集中的。
Claessens 等人在他们的研究(2002 年)发现,在马来西亚,十大家族控制 占总市值的百分之 25。 Zulkafli 等(2005 年)发现,1998 年 12 月,在布尔 萨马来西亚五大股东持股总额为百分之 58.84,而这已在近期略有下降。进行这 项研究在 2006 年和 2007 年报告的谭谈(2007 年)发现,在马来西亚 150 强上 市公司的五大股东的平均浓度为百分之 54.85。
如前所述,马来西亚是集中的股权结构。因此,本文将在集中审议股权。当 有一个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谁大块,第三人可以选择做,才考虑作出的要约,非控 股股东与该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这将导致第三人之间的非控股股东,因为控股股 东将出售该公司的控制权交给第三方,让第三方“利益”的公司或可能会选择谁 不承认代理问题少数股东权(Hannsmann 和卡拉克曼,2004)。当第三方作出的要约收购一家公司,有一个控股股东,小股东和管理层将无 法实行的决定权,因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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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决定是否出售该公司或没有。如果在一个公平的 退出战略是要为所有股东提供更多的专门规则,因为公司将需要法律并不包括这 些事宜,以及一般公司法律并没有作出大股东强制分享决策权当有与非少数人控 制销售销售。该法律还没有使其成为控股股东在收购少数股权以同样的速度由第三方(Hannsmann 和卡拉克
曼,2004,[4])提供强制性的。
在 PLC 的大量涌入,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保险公司和其他非投资者股票 投资组合管理的储户代表。关于透明度的建议和股东的权力,从根本上控制其权 力负责,勤奋,积极地行使这些信托投资依赖。新的规则,以加强对权力的机构 投资者应引入。
更强的企业经营者报酬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出现问题,因为对股东利益的调整 和管理的缺乏。为了使这些利益更加一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报酬应与所 创造的价值管理。此外,对管理者的奖励,可能是基于相对业绩,而不是绝对的。
最后,我想重申,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实现经济稳定和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经 济体增长:最重要的一点是,良好的企业管治是一个实效的援助。它不存在束缚, 而是利用企业在其目标(阿德里安吉百利)实现它。
马来西亚似乎专门对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实践的发展。事实上,相当 大的进展已经取得的成果。然而,正如所见,即使是在最先进的经济体系,有迹 象表明,一些市场的发展已超过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在一个不断变化 的世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金融决策者,监事和监管机构一直试图追赶市场 的演变注册。
公司治理制度和做法,应不断开发出跟上市场的变化了。经合组织于1999(特设工作组的企业管治,1999 年)恰当地说,它是这样的:如果一些国家要获得全球资本市场充分受益,如果他们要吸引长期的资本,公司治理安排必须可信的和跨越国界的良好理解。即使企业不依赖外国资本来源,坚持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严重将有助于改善国内投资者的信心,可降低资金成本,并最终导致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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