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法办事)行政执法责任制(2)

2019-03-16 20:37

三 、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

1、烟草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附件9) 2、专卖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制度(附件11) 3、专卖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附件3) 4、专卖执法案件审查制度(附件4) 5、罚缴分离制度(附件5)

6、罚没烟草专卖品出入库管理制度(附件6) 7、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附件7) 8、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8) 9、烟草专卖法律宣传制度(附件2) 10、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附件10)

1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附件1) 12、勤政廉洁制度(附件12) 13、六条禁令 六个坚持(附件13)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培养一支 “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促进河南烟草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烟草专卖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要按照此培训制度规定的内容,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的,方能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

二、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期时间2天左右。

三、专卖部门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定自学内容,以所为单位组织自学。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学习的主要内容记入学习笔记,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四、结合“两个至上”在岗位主题实践活动,在全省烟草专卖队伍中深入开展爱岗敬业、文明执法、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动。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相关资料,人人记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制定措施、整改提高。

五、专卖部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以“三通四会”为主要内容的业务技能竞赛,选拔“办案能手”、“微机操作能手”、“真假烟鉴别能手”,树立学习标兵,发挥榜样作用,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专卖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专卖人员进行测试,成绩记入培训档案。凡在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三个月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合格的,责令待岗学习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烟草专卖法律宣传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烟草专卖意识,根据南乐县烟草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卖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结合上级要求,提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建议,制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制定宣传提纲,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 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意义; (二) 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三)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烟草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宣传的内容。

三、 法律、法规的宣传必须坚持社会宣传和内部宣传相结合,定期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公共宣传和专业宣传相结合,实体法宣传和程序法宣传相结合。

四、 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一) 借助新闻媒体和 舆论力量,开展宣传活动; (二) 利用板报、墙体标语和横幅等进行宣传;

(三) 组织街头宣传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进行社会宣传;

(四) 通过专题讲座和利用培训、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 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开展宣传活动。 (六) 其它形式的宣传。

五、法律、法规宣传经费应纳入打假预算。

六、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其考核纳入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管理。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

附件3

专卖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局依法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国家局统一印制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证由局专卖科统一办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五、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存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本局专卖科负责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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