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法办事)行政执法责任制(3)

2019-03-16 20:37

附件4

专卖执法案件审查制度

为有效监督专卖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疑难案件实行请示、报告、备案制度。 二、遇有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之日超24小时日之内向行政首长请示,或向上一级机关请示,由首长或上级机关备案审查签批后立案办理。

三、在案件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等应及时请示,报告主管领导。

四、案件审理决定下发之前,向首长报告案件审理结果,请首长审批签发。

五、负责案件调查工作人员对重大疑难案件不得擅自立案处理或结案,如发上述情况发生,对直接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5

罚缴分离制度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罚没财物票据一律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

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罚没收入。

三、除实施当场收缴罚没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责任。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到指定银行,绝不允许私自挪用。

附件6

罚没烟草专卖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罚没物品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罚没财物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罚没的烟草专卖品,要放臵专库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帐。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应当场装箱(袋)封存,加盖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罚没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封条,确保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入库单。

三、案件未结案前,罚没物品应实行分案管理,不得单独启封;案件结案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分真假、分种类妥善保管。

四、仓库保管人员、内勤人员每月对罚没物品出入库情况,进行结算和账务处理。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罚没物品库存情况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保管员对仓库设施要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物品丢失损毁,确保物品安全完整。

六、罚没物品出库应根据管理台帐办理出库手续,确保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办案程序超前处理罚没物品。对发还当事人的物品,应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需销毁的物品,应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对移交的物品,应凭《罚没烟草专卖品移交单》;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的物品,应凭《案件移送函》和《涉案物品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附件7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二、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四、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

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五、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材料的移送、备案,要有接收部门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盖章、签字,入卷存档。

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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