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三、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科、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四、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五、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六、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入卷存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七、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科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八、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九、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十、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十一、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十二、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附件9
烟草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烟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错并决定纠正的,应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
二、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三、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作出改判决定的;
(二)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四)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的内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五)执法时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馈办理错误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九)越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野蛮粗暴执法,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二)在处理举报案件中,透漏举报人情况造成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在处理案件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而给予登记的;
(十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十七)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
五、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