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 (2)核定矿井生产单位能力技术单位为“万吨”。
(3)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中,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实际完成数。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
(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天工作16h计算。规定矿井生产系统若是采用定量装载和直径2.0m及其以上的数控绞车,提升时间可按18h/d计算。这是结合我国煤矿科技发展水平和生产实际,对原核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完善。
(5)在矿井核定的各个生产系统中,以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6)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档次划分为:0.3Mt/a以下矿井以0.01Mt为档次,0.3~0.9Mt/a矿井以0.03Mt为档次,0.9~6Mt/a矿井以0.05Mt/a为档次,6Mt/a以上以0. 1Mt为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7)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年底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这就规定了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注和依据,一般情况下,矿井月度生产能力,应为核定的年生产能力除以330天后的日平均能力,再乘以月度生产天数;全年各月度生产天数之和不得大于330天;月度煤炭生产量可根据现场实际有一定的浮动,但不得高于月的生产能力的10%,全年月度生产量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 2.1.2.3 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1)核定矿井生产能力,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的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能力进行认真核定。
(2)煤矿要委托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的中介单位来完成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
(3)要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报告书要实事求是的提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论意见,章节齐全,内容全面熟食,图标情绪美观,并附有相关依据材料。
(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实行分级负责、两级审批确认。 (5)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全面、真实的确定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展现矿井真实的安全生产面貌。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核定计算方法计算下列各系统的生产能力:
①煤炭资源保障程度; ②主井提升系统; ③副井提升系统; ④排水系统; ⑤供电系统; ⑥井下运输系统; ⑦采掘工作面布置及能力; ⑧通风系统; ⑨地面生产系统; ⑩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⑩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此外,还将矿井压气、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该满足矿井生产能力的需要。
2.1.2.4 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1. 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现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2. 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资料
煤矿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天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由煤矿安全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3)有关图纸;
(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
①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境)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②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③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④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
(1)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2)导致生产能力变化的有关因素说明; (3)各系统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4)生产能力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其他。
2.1.2.5 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准与登记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4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负责煤矿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要管理部门(单位)为:
(1)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负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4)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生产能力登记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1.3企业技术创新管理
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 (2)煤矿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 (3)煤矿科研项目的管理; (4)煤矿科技成果的管理;
(5)煤矿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6)煤矿知识产权的管理。 2.2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技术管理机构是煤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于整个煤矿的管理形式,以利于煤矿整体目标的实现和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