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压含水层的补给边界已基本查清,可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但必须编制帷幕注浆工程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批准。
(3)承压含水层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或改造含水层的方法,但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方案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治淹井措施。措施包括防止突水、建筑防水闸门、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排水能力等内容,报省(区)煤炭厅(局)批准。 4.4.3 探放水技术管理
煤矿探放水技术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①每年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及水害预测图。
②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标要逐月进行检查,不断的补充和修订。发现水患隐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③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3)在煤矿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巷道掘进之前,应采用钻探、
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柏高,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4)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要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采煤。发现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构造充水时,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或留设放水煤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采。
(5)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放水之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①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
⑦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⑧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6)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放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的钻孔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的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应由地测部门提出,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4.4.4 资源储量管理
1.生产矿井资源储量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规定。 (2)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储量的变化及采出、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依据。
(3)对资源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 (5)进行储量核实、报损、注销、地质和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核算工作。
(6)及时掌握和分析煤炭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损失的原因和地段,对于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分析原因,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7)对矿井的“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其可采期进行统计研究与分析矿井采掘的正常接替问题。
(8)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表,履行矿产资源报销手续。
2.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1)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各矿地测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资源储量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2)储量管理必备的制度:①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②生产矿井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或规定;③生产矿井标准化标准。
3.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1)资源储量分类应严格执行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2)生产矿井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
4.矿井储量动态管理和回采率要求 1)储量动态管理
储量动态管理应该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进行。
2)采出率要求
(1)采出率是矿山开采活动中资源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应,是考核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采出率和损失率的关系: 采出率%=1-损失率%
(2)煤炭资源的采出率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厚煤层采区采出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采区采出率不低于80%,薄煤层采区采出率不低于85%。
(3)采出率计算方法依据《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进行。
5.“三量”管理
按照开采准备程度,将开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采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能力 准备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或平均月设计能力
回采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关于矿井和露天矿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划分范围、计算方法和矿井巷道划分范围的规定》(简称《三量规定》),对合理可采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
(1)开拓煤量可采期限一般为3~5年以上。 (2)准备煤量可采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以上。 (3)回采煤量可采期限一般为4~6个月以上。
“三量”合理开采期与很多因素有关,例如矿井类型,矿井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煤层层数等)、瓦斯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