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完成每个乡级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结果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复录和比对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质量抽查报告。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乡级普查区,应重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10、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上报准备,并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将普查成果上报至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质询和验收,提交相应的补充资料和解释说明资料。如未通过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验收的,应根据其验收意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数据复核、修订和重报工作。
11、普查名录数据导出
在完成普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填表上报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联关系数据,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灌排渠系一览表数据。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普查数据录入
在清查登记阶段,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协调直属直管普查对象配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跨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工作。
2、普查数据预审
在清查登记阶段,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对所辖范围内采集的有关普查数据进行预审,并监控基层数据采集与处理情况。
3、普查数据接收
在填表上报阶段,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审验。对于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接收加载到本级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并对已加载地区的数据作好记录,做到全地区数据的不缺不漏、完整无误。对于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应退回重报。
4、普查数据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要求,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处理和说明。
5、普查数据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审核结果,对上报数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
收的,应限期重报。验收通过的,应将其装载入库。
6、普查对象归并与组合
在完成上报数据装载入库后,应对跨区水利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和组合关系确认。
7、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要求,分级组织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并进行复录比对分析,撰写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8、汇总平衡分析和误差修正
按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的有关技术规定,对全部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开展平衡分析和成果协调。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结果,对汇总数据进行误差修正,形成发布成果。
9、普查数据上报
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普查数据成果和签字盖章的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的正式上报。其中,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同时,应按流域分区将相关普查成果报送相应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
10、普查数据库建设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完成水利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应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并与空间数据进行集成,做
好普查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做好准备。
八、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流程及要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九、特殊普查区域的数据处理
(一)军队管辖区域的普查数据处理
军队管辖区域的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由军队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完成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普查成果数据的报送由军队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数据格式,以电子和纸介质两种形式,直接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报送分省、分流域汇总成果。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普查数据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处理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独立组织实施,负责完成兵团所属范围内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数据处理工作,并按在地原则,向所在地、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报送数据成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由兵团独立组织实施,并将空间数据成果直接报送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三)其它特殊区域的普查数据处理
对于园区(包括开发区、保税区以及工业、物流、边贸、科技、文化等产业园区)、工矿区、农(林、牧、渔)场、武警部队驻地和司法系统管理的非军事区域以及城市主城区等特殊区域,应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十、进度安排
(一)县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2011年2~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图册的编制与分发。
2、2011年3~4月,完成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处理与上报。 3、2011年5~12月,完成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的采集、录入与预审。
4、2011年1~12月,完成普查台账表数据的登记、录入与审核。
5、2012年2~4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修订、补录、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