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查明地表水及洪水对场地的影响; 2 查明场地的地层岩性特征及分布、岩层产状、地质构造、节理裂隙的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及风化层厚度;
3 查明覆盖层的岩性特征、厚度及分布。查明覆盖层与下伏基岩的接触情况,基岩面的坡度、接触面附近地下水或塑性土层的发育情况,并评价其对地层稳定性的影响;
4 查明地下水水位、年变化幅度;
5 查明弃砟场地的地质条件及石料开采与荒料堆弃对附近居民及环境的影响。
7.1.2 根据地质调绘成果,布置勘探、取样及试验工作量。
7.1.3 根据地质调绘和勘探成果确定开采范围,综合评价开采条件及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7.2 勘探、取样及试验
7.2.1 天然石料场地的勘探方法应以挖探或钻探为主,必要时可辅以物探。 7.2.2 勘探点应根据确定的开采范围,采用地质断面法布置。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岩层的露头、覆盖层厚度、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确定。
7.2.3 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设计开采高程或开采条件、地层出露情况确定,宜低于开采高程2m。
7.2.4 钻探岩心或挖探地层的地质描述内容应包括:岩石的定名、颜色、主要矿物成分、结构与构造、矿物结晶程度、节理裂隙的发育情况及充填物性质、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岩层风化程度、风化层厚度、地下水的发育情况、岩心或岩体的完整程度、岩心采取率;对覆盖层还应描述其岩性特征、厚度及含水情况等。 7.2.5天然石料的试样可取自钻探岩心或在露头采集未风化或微风化的岩石。岩样的采取应具有代表性。反映风化程度的岩样应分别在各风化带中采取;须评价覆盖层的稳定性时,对覆盖层也应取样进行试验。各有用层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5块;每块岩样的边长不小于200mm。用钻探岩心采取样品时,岩心不少于5节,每节长度不小于200mm,岩心的直径应不小于89mm。
7.2.6 天然石料的试验项目应根据材料的用途确定,一般宜符合表7.2.6的要求.
表7.2.6 天然石料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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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2 3 4 5 6 试 验 项 目 天然 极限抗压强度 饱和 冻融后 吸水率及饱和吸水率 抗冻性(直接冻融法或硫酸钠浸泡法) 软化系数 初 测 + + (+) (+) (+) + 定 测 + + (+) + (+) + 注:“+”为应做项目;(+)为根据需要选做的项目。
7.2.7 石料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铁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TB10115)的规定。
7.3 质量评价
7.3.1 铁路工程建筑用石料的质量应按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和《铁路工程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规定进行评价。
8 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
8.1 踏勘阶段
8.1.1 在铁路建设的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的大型天然建筑材料场地、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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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道砟场、稀缺或重点建筑材料场地,应开展踏勘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8.1.2 踏勘阶段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广泛收集区域地质资料。
2 调查开采场地附近的地质条件,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育情况。
3 调查铁路沿线可开采的建筑材料的类别及其分布;既有建筑材料场地的分布及开采情况、材料的质量及储量;
4 初步评价开采场地的开采条件,估算天然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 5 对稀缺建筑材料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8.1.3 踏勘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以地质露头的调绘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少量的钻探或物探工作,可取少量试样进行材料性能的试验。 8.1.4 踏勘阶段应交地质资料包括:
1 踏勘报告或说明。内容应包括铁路沿线与建筑材料相关的主要地层的分布情况、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不良地质与特殊岩土的发育情况、主要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类别、质量与储量情况,提出主要建筑材料开采条件的初步评价意见。
2 天然建筑材料场地分布略图。比例1:10 000~1:50 000;图中应包括料场位置、建筑材料的类别、可开采地层的分布情况、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主要交通状况等。
3 工程地质断面示意图。比例1:500~1: 1 000,必要时作;
8.2 初测阶段
8.2.1 初测阶段应对大型集中的路基填料取土场,铁路碎石道砟场,重要的混凝土骨料产地及工程用石料产地,进行工程地质初测;对既有的天然建筑材料场地进行重点复查,为可行性研究设计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资料。
8.2.2 初测阶段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在充分利用踏勘阶段地质资料和既有建筑材料场地资料的基础上,初步查明下列内容:
1 场地的地质条件
(1)场地所处地貌单元;场地内岩、土的岩性特征,地层结构及分布,地质构造,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
(2) 场地及附近滑坡、泥石流、崩塌、采空区、放射性及有害(有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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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等地质灾害的发育情况、分布范围及其对开采工作的影响程度;
(3) 开采场地与地表水系、河流洪水位高程的关系,山洪发生的频率及危害;
(4) 场地地下水水位埋深及其年变化幅度,地下水的径流条件,主要含水层与可开采地层的关系;
(5) 开采过程中因疏干地下水对附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影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2 场地所在地区的主要气象、地震动参数区划等情况。 3 场地的开采条件
(1) 有用层、剥离层及无用夹层的厚度,开采的难易程度及开采方案的建 议;
(2)废弃物(荒料)堆弃场地的地质条件;
(3) 开采过程对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安全性评估。 (4)开采场地附近的交通状况。
8.2.3 初测阶段应在地质调绘的基础上布置勘探、测试工作。勘探方法应采用以钻探、挖探为主,辅以必要的物探手段的综合勘探方法。
8.2.4 初测阶段应根据地层的分布情况选取代表性的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取样数量及取样方法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2.5 初测阶段应初步确定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与质量,且所确定的储量应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预估的工程用量。
8.2.6 初测阶段应根据地质调绘及勘探测试成果,对场地的开采条件、适宜性作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对稀缺天然建筑材料应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8.2.7 初测阶段应提交下列勘察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天然建筑材料场地分布图(必要时作);
3 大型天然建筑材料场地工程地质图(含地质断面线、勘探点位置)和代表性地质断面图;
4 各开采场地天然建筑材料储量计算资料; 5 勘探、试验资料及其他原始勘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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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定测阶段
8.3.1 在充分利用初测资料的基础上,定测阶段应详细调查拟建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地质条件(含气象、地震)、开采条件、运输条件等,为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初步设计提供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
8.3.2 定测阶段应逐工点分别按各类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勘察要求进行勘探和测试工作。
8.3.3 定测阶段应详细确定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与质量,且所确定的储量应适当大于工程初步设计所需要的用量。 8.3.4 定测阶段应提交下列勘察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天然建筑材料场地分布图(必要时作,补充或修改初测资料); 3 天然建筑材料场地工程地质图(含勘探点及地质断面线); 4 天然建筑材料场地工程地质断面图; 5 储量计算资料; 6 其他勘探、测试资料。
9 勘察资料的整理与报告编写
9.1 勘察资料的整理
9.1.1 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勘察资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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