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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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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寻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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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50元。
第九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5%;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十条: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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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第三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四条: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 第六条: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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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三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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