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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编制补充措施。
第15条 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入井须知
第l条 入井前不喝酒。
第2条 班前休息好,保持精力充沛。 第3条 井下不睡觉。
第4条 不带烟、火及点火具入井。
第5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穿化纤服装入井。人井时戴好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
第6条 不超员乘人车,不扒车。斜井行走注意声、光信号。 第7条 不进人盲巷,更不进人设有栅栏禁止入内的盲巷。 第8条 注意风量变化,如发现前面无风或风量变小,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
第9条 不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10条 不乱动电器设备和信号。
第11条 熟悉各种信号和警示标志,井下行走注意车辆。 第12条 井下休息应选择支护完好,帮、顶牢固地点;休息时,不要摘掉安全帽,不仰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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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熟悉矿井避灾路线和紧急避险措施。 第14条 不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通过后及时关闭。 第15条 作业遵守操作规程。
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 为保证人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人井,依照本制度进行人井检身和升人井清点。
第3条 生产作业人员l蓝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第4条 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升井后,应立即交灯、换牌,不许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
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 (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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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第6条 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
第7条 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人井挂牌、升井摘牌制度。
第8条 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
第9条 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作业人员人、升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
第10条 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班室。
第11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矿井测风制度
第1条 为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吉林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测风工作内容:
(1)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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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定矿井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 (3)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第3条 测风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测风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板。
第5条 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进行1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应根据需要及时测风。
第6条 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时,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第7条 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根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第8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9条 工员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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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第3条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
(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m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
(3)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 (4)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第4条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第5条 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一人负责。参加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 6条 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
第7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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