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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l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人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1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5条 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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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 则
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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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8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
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10条 新工人人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人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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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13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14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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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8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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