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6)

2019-03-22 11:40

太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原因、简要经过,伤亡或涉险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第5条 轻伤、重伤和生产中断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 (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害者或班组长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记录。报告和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经过、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重伤事故,安检部门要及时报告矿长。

(2)机电、运输、顶板、瓦斯超限等生产中断事故,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值班室,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矿长或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

(3)重伤事故,应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调查、分析

第6条 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7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煤矿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不得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工作。

第8条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当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由生产副矿长或安全检查员准备好下列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以便随时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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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4)领导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作业规程; (6)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7)瓦斯检查记录;

(8)伤亡或涉险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9)事故的简单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类别及事故抢救、控制情况;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9条 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类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 (1)一般事故隐患和个人违章行为,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受伤人员及所在班组长调查; (3)重伤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及班组相关人员调查;

(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及车间、班组相关人员调查。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记录。

第10条 按以上(3)、(4)款开展事故调查,应写出事故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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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事故处理

第11条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求援预案。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做好现场写实并绘制示意图。属于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火灾和突水事故,不论危及人数多少,均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

事故发生后,仍可能危及其他人安全时,要及时中止相关作业,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全部人员。

第12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制定的安全处罚制度,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死亡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处理意见处理; (2)死亡事故以外其他各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重伤事故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时,要对巳制定的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的要及时纠正;结合事故教训,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预防、避免事故措施。

第14条 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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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与处理记录及事故档案管理。

第15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未能落实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3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

第4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

第5条 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6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

第7条 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向矿井运输爆炸材料,应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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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8条 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拥罐(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

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9条 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 爆炸材料储存保管

第1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硐室存放的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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