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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13条 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
第14条 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明灯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
第15条 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爆炸材料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
第16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17条 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
第18条 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批准,方可领取。
第19条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
第20条 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人火药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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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
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第21条 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
第22条 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 第23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
第24条 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
第25条 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
第26条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过3人,定量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
第27条 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
第28条 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生产厂家; (2)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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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第29条 经检查,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 爆炸材料销毁
第30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账卡,定期销毁。销毁爆炸材料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每次销毁炸药不准超过100kg。
第31条 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
第32条 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认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
第33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再处理。
第34条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药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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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销毁结束,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人销毁火药档案备查。
煤矿井下爆破制度
第1条 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火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和引药制作,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 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 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 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业区域由一个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面只许使用一个发爆器起爆。
第7条 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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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
第8条 起爆前,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起爆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未接到班组长撤离 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9条 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规定为:炮眼深度超过1.2m使用2个,低于1.2m使用1个。
第10条 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大喊三声或吹口哨三声)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选择。
第11条 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
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12条 爆破结束,井下爆破工应当收集未爆的雷管。 第13条 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电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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