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要点 第一章 绪论
◎政治制度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特点:(多) (1)稳定性。 (2)强制性。 (3)合法性。 (4)历史性。 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关系
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也是很大的,社会思想文化制度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
(1)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2)意识形态同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导向,因而也就需要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施活动有重要作用。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建立与其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以起巩固和发展政治制度的作用。 我国已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要巩固和发展这些制度,就必须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制度,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立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容:
1.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2.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3.重要政治制度 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包括一般中央行政制度、地方的一般行政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则是当代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 4.基层民主制度 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包括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居民民主自治制度、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也属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范围,是中国特色政治的内容。 ◎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 必须坚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
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中国现实的选择 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事实和人民民主政治生活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实际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3.我们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各项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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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原因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时间比较短暂; 2.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传统比较深; 3.某些国家社会主义实践提供的错误发展模式; 4.科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发展的历史局限性,
上述几方面使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弊端,表现出不完善性。
5.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弊端的分析 1980年,邓小平在党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 邓小平在报告中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植物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 (三)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途径
1. 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政治制度的范围内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2. 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 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做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臵、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3.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1986年,邓小平在几次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谈话中说:“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1) 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 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 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5)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加快人大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因此必须反对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主张。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不搞西方的议会制、三权分立,我们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不搞西方的多党制。 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
学习和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就是要认识和了解当代中国国家的性质问题,从而自觉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通过学习和研究,我们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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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2) 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自觉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3) 科学地认识事物的本质,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
(4) 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掌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4) 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掌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一、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 (一)中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建立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据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1. 政权性质和任务
◎《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它实行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其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办法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由于建国初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经济、军事、政治各方面的工作非常艰巨,通过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个时期,在全国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它制定的《共同纲领》临时代替宪法;在地方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国家机构的产生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首都和纪元。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会议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主要政府机构。
3.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职能
◎《共同纲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因此在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统一领导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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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职能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产生国家最高政务执行机关(政务院)、最高军事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这些机关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如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向全国发布政令、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5.地方人民政权的建立
全国大陆地方各级人民政权,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组织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新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实行普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我国政治制度的其他方面,如政党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也相继建立起来。
(二)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旧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1. 中国的国家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它是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政权之后,在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完全崭新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真正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政权,是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的政权。《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等方面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2.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较多过渡性和不完备性。
(1)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建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我国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是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民主阶级联盟基础上的;它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因此在经济政策上,是使各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一化三改” 1952年,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开始实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社会主义阶级关系的新变化相适应,我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这一转变从历史发展阶段上说,是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其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历史任务都发生了变化,但从实质上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标志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开始。因此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 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较多过渡性和不完备性。 (3)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过渡性和不完备性的表现
(3)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过渡性和不完备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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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在五种经济成分基础上的国家制度,在1954年之前以《共同纲领》代替国家根本大法,以统一战线组织即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后,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国家政权组织机构的设臵、职能、关系、层次也不够健全、明确,国家政务的执行机关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又行使行政权;
第三,《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同时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这表明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设臵和职权划分存在交叉;
第四,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成立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包括军政委员会),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五,具体政治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多的雏形特征。 (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
◎我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主要是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部宪法颁布开始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的性质、任务,国家机构的设臵、职能进行了规定。 1.国家政权的性质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任务是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2.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任免及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职权。 3.国家机构的组成
宪法确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对内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主席、委员,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4.国务院及其职能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至此,结束了原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过渡状态,改变了原来中央人民政府下辖政务院的两级政府的过渡体制。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其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作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构,必须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该级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领导。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严格统一的行政领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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