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要点(5)

2019-03-22 15:54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1.定义:秘密投票的原则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秘密投票的适用范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无记名投票方法的优点: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投出神圣的一票。

4.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代表进行直接选举,选举法对直接选举的组积和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主持直接选举的机关

◎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组织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2.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规定要求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3.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 规定选举日期;

(6)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选区划分 1.选区的定义:

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因此选区的划分应充分考虑选民对人民代表候选人的熟悉、了解以及有利于选民与人民代表之间的联系、沟通等因素。 2.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 ◎有三个基本要求: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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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是从选区的划分上具体保证了选民选举权利的平等性。 三、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和任期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我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每隔三年要进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每隔五年要进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 ◎2.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还对下列人员是否行使选举权利作出了规定:

(1)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确定代表候选人

由于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因此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1/3至1倍。 代表候选人名单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大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 3.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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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和选民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一)投票选举

1.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2.选民投票

(1)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3)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技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3.有关监票、计票、当选的各项规定。

选民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每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3)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二)当选

1.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但是,

(1)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2)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3)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2.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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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及分配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1)总代表人数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2)名额产生方式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将满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选举法规定的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3)代表名额分配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台湾省暂选代表13人。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其中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分配给中央国家机关提名的有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10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台湾省出席全国人代会代表名额,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6名,选出的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下,选举产生了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共12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军代表总数为265人。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规定,省、市级人代会代表同全国人大代表一样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但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居民。代表候选人由该级人代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公布,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实行差额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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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代会的选举办法规定: 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参加1998年协商选举会议为120人)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新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推选11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并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1/5至1/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1997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了36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并于1998年3月第一次组成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参加了九届全国人代会。

第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2名。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代会选举产生的5名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其余空缺的名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选举会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选举会议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制定具体选举办法。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团与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指导部队的选举工作。

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根据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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