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规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原则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司法制度逐步走向正规化。与此同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也进一步完善。 到1956年底,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在上层建筑领域,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一系列具体制度也基本确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
二、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一)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政治制度建设的概况 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巩固,党的领导大大加强,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有所改善,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监督制度等,因受到政治斗争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政治制度的建设未能向法律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党政不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2.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当时,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施计划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受阶级斗争是主要矛盾的思想的支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组织措施,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变为由党直接管理国家政权。因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加强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主要组织措施有:
(1)增设党的兼管地方党务和行政的大区领导层次。1960年全国恢复了1954年撤销的党的各中央局的体制,重新设立了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西南六个党的中央局,统一领导所辖省份的党政经军群工作。
(2)各级党委对政府工作实行分口领导,改变了宪法关于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党中央设立五个小组,分口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工作,省、市地方党委内部分别设立政法书记、工业书记、农业书记、文教书记等专职书记,分管与之对应的政府中的各口。
(3)司法工作直接受党的领导,改变了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必须不仅在方针政策上,而且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参与具体审判活动。
(4)撤销行政监察部,由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国家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 (5)在政府、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党组和党委领导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遭受全面破坏的非常时期。
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多党合作制度、军事制度等,都遭到严重破坏,整个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首先,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其次,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再次,“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最后,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四人帮提出“砸烂公检法”口号并付诸行动,1968年又撤销检察机构,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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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由此开始了历史的伟大转折时期。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丢掉,决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各个方面的建设。在这个时期,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这方面工作主要有: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成立中央书纪处的决议,
(3)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划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扩大了常委会的职权; (3)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设,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外事、华侨、内务司法7个专门委员会;
(4)赋予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
(5)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6)修改选举制度,实行县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这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获得了巨大进展。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我们党基于对新的历史时期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客观性的正确认识,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指导方针,使我们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更为密切和协调,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4.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新宪法。
(2)重新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大大完善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国家司法工作也开始走上正确轨道。 (3)重新建立国家监察机构并不断完备,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行政监督作用。
(4)各种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也受到重视并加强了这方面的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5)进入90年代,我国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纲领,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新阶段。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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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实质 1.国家的实质的定义: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历史上任何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是通过国家制度来确立自己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的。 2.国家制度的定义:
国家制度即国体。它是统治阶级依据法律确定其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权以及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而确定的根本制度。国家制度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统治的和被统治的地位,表明国家政权的性质,反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制度即国体,是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志,是我们分析国家本质的依据。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最集中表现国家的阶级关系,最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和工具。 3.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是社会阶级关系的反映,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其主要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领导、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近代中国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独立国家,而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它在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
第二,无产阶级人数很少,到1949年,现代工业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占17%左右,产业工人只有200万。但是他们集中,又先于中国资产阶级产生,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 第三,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多。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
第四,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一方面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和束缚,同它们有矛盾,具有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反帝反封建的勇气,具有妥协性。上述这种国情,不仅决定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和发展进程、革命的具体道路,而且也决定了革命胜利后所建立起来的政权必然带有自己的历史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符合中国国情,带有中国历史特点,反映中国革命过程中阶级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一种政权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是我们党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起来的。 ◎ 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一)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历史任务、政权性质等基本点上都是相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但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特点:
第一,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农联盟是中国的主要阶级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工人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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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在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农民转变为集体农民,农民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更加扩大,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在我国,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核心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才能抵制各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才能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劳动群众,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发展。” 第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连结起来。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政权。新中国成立时,我们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其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而实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四,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这一统一战线已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民主性质。 (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第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人民民主专政明确地表明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两个方面。 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但由于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防止和抵御国际反动势力侵略、颠覆活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的历史任务。
第二,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这也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基本职能。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对外开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 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人民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社会生产的管理者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采取民主共和国政体,才能保证全体劳动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并依照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各种事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核心内容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实行民主共和政体。 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主要有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代表团制等具体形式。 (二) 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1.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定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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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通过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2)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上述有关权力。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 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1. 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距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的文化传统把各族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族人民发展了经济联系,形成了统一的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第二,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是一个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而且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因此完全可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消灭了民族压迫,但各民族之间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一般来说,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比少数民族先进,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各族人民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遭受外族人侵的国家,中国的少数民族经常沦为被压迫民族。新中国建立后,国内阶级敌人、民族败类和国际反动势力总是千方百计挑拨民族关系,妄图分裂我国,达到剥削、压迫、奴役其他民族的目的。我们只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才能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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