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弄出来了,还谱了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针对的问题少,编出来、上口。现在不廉洁的行为太多了,不是几个排比句就解决的,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针对上述情况,党中央决定修订廉洁从政规定,将各种不准集合到规定之中。否则,我们遇到问题,需要在205个文件中去找,实在是太难。
准则是需要其他法规提供保障的,如果没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和其他法规的保障,准则就得不到落实。胡锦涛鲜明的提出,带头接受监督,这样才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这次修订,加大了力度,增强了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本来准备2009年,报中央书记办公会审定,已形成送审稿。贺国强在送审稿批示:“同意送审稿,四中全会前后报,请研酌”。因此,四中全会以后才报送。
送审稿得到中央常委、政治局同意。2010年1月18日印发了《若干准则》。按照党的惯例,一个月后公开《若干准则》。
《若干准则》发布后,党中央非常重视贯彻落实工作。2月23日,召开了全国电话会议。中纪委副书记主持会议,贺国强讲话。会议一直开到县级,党政一把手出席会议。 《若干准则》重要性:
1、地位:从党内法规效率等级来看,仅次于党章(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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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规7种形式:党章、准则、条例等)。《若干准则》的法规效率等级是非常高的,这也反映出我党对反腐败作工作的高度重视。
2、规范的对象是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小看县处级干部,一个百万人的大县,县处级干部也就几十人。他们是否廉洁,至关重要。
3、覆盖面全。梳理了205分文件,内容全面、系统。《若干准则》是近些年来反腐倡廉的逻辑起点。反腐败的教育、监督、惩处等各方面工作,都是以《若干准则》为逻辑起点的,都是《若干准则》的贯彻实施。 4、《若干准则》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是自律的标准。提供了对照尺度,是一个规范性尺度。
*是监督的途径。廉洁从政单靠教育是不行的,难以保障效果。必须加强他律,《若干准则》加大了监督的力度,给了尺度去监督党员干部,违背准则,就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在现实生活中,违法犯罪者有明知故犯的,也有不学不懂法律法规而犯罪的案例:如:一个厅级干部(湖北省)受贿案发后,对纪检干部说:早就知道你们要来找我,但钱我不是白拿的,都是给人帮忙的。浙江一个干部双规后,纪检干部到他家里取证,他的爱人说:我们***是个好人哪,钱都不是白拿的,都是给人帮忙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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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作的抓手。廉洁从政就必须认真贯彻《若干准则》。准则明确了贯彻主体,就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所属,下属出了问题,仍要承担责任,因此每年都处分3000多人。贯彻落实准则,应纳入党风和反腐倡廉责任制(一岗双责),通过责任制的明确,确保准则的落实。
*是廉政的宣言。《若干准则》得到世界的认可。过去敌对势力攻击我国,没有攻击纪委。但这两年,直接攻击纪委。这是因为,纪委是党的忠诚卫士,将卫士削弱了,将直接起到攻击我党的目的,其用心显而易见。
《若干准则》发布后,得到了各方面极大的拥护,调动了官大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网上调查,97%以上持正面态度,并表示拥护)。在国际上提高了我党反腐的形象和地位,国家清廉指数排序得到上升(但仍然处于50多位),促进了反腐的国际合作。
过去在这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中遇有很大困难。如:发一个国际红色通缉令,大约需200万元。
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0年间,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作案后潜逃美国。
2001年10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 同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刑事互助司法协议,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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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扣押。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后押送到中国。
余振东在过去的10年里共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这相当于是当时小鹰号的造价。但美国只还给我们600万元。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不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12年刑期。 二、《若干准则》部分条款解读。准则共有八个方面禁止性规定,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是《若干准则》的一大特点。《若干准则》中有52个不准,18个不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利益冲突是指各种利益之间对立竞争的关系,是民商法中的一个概念,国际上已引入到政治学中,是预防腐败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也引用到《若干准则》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物理隔离,避免矛盾双方的联系。理论上解释不容易理解,举例可以说明,就显而易见了。如:瓜田李下,说的是: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又如:寡妇门前是非多。再如: “白糖事例”,只要你家里有白糖,就构成了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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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有任职回避制度。
人民群众对利益冲突问题,去年在108万件控告中,反映的问题一是贪污受贿,二是失职渎职,三是不廉洁自律。
有的人认为,廉洁问题是小问题,犯点小错没关系。 黄松有就是这样认为:廉洁方面偶尔犯点小错,也不至于给党造成大的损害。结果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廊坊市中级法院判决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在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他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尽管黄松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但他身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廊坊中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六个不准。
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就是以权谋私。在此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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