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不应采用常规的40℃条件而应适当降低温度,长期试验温度也应作相应调整。如通过影响因素试验发现注射用克拉维酸钾对温度敏感,那么有的研发者加速试验采用25℃、长期试验采用6℃,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可以了解药物可能的降解途径和降解产物,为分析方法的选择提供依据。
药物在放置过程中会发生降解,而影响因素试验就是使药物在一个剧烈的条件如高温、光照等发生降解,考察药物可能的降解产物,通过对降解产物的定性或定量,可以了解药物的降解途径。当然,检测和定量全部降解产物需要采用合适的分析方法,这也是判断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可行性的依据,是其方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以上系统分析了影响因素试验在处方工艺、质量研究、上市时的包装选择和上市后的贮藏条件确定上的所起的作用,希望大家根据研究目的,确定需要进行的具体试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获取信息,保证药品的质量。但目前在审评过程中也经常发现影响因素试验的设计、条件的设置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下面将举例详细说明。
2、制剂影响因素试验存在问题的分析
如上所述,制剂的影响因素试验需综合药物的性质、剂型、临床特点等,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确定具体试验项目、内容和条件,而采用简单照搬方法是工作中经常犯错误的原因之所在,下面将审评工作发现的常见问题归纳如下: (1)考察指标不全面
像性状、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直接反映药物变化或降解情况的一般考察指标都会列入考察项目中,但与具体品种、具体剂型密切相关的关键指标却往往被忽视、被丢失,这是试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需引起充分关注。如粉针通常在临床上需与输液配伍使用,而对于溶解度低的主药,不检查配伍后不溶性微粒是否符合要求。当与葡萄糖注射液进行配伍试验时,未考察5-羟甲基糠醛的变化情况;易发生分子间、分子内缩合的药物如β-内酰胺类药,未考察聚合物含量如何变化;在进行低温冻融试验时,难溶性药物有可能析出,但未考察主药析出后的溶解情况;考察湿度对固体制剂片剂、胶囊和颗粒等影响时,不提供吸湿增重数据,从而不能了解水分的变化情况。 (2)试验条件的设置不合理
如乳膏等半固体制剂,指导原则中已经明确说明宜采用30℃条件进行试验,部分研发者仍采用常规的40℃条件,使乳膏剂有可能发生破乳,试验失去意义。 (3)试验过程中外界因素控制不严格
尽管在进行一项影响因素试验时控制外界因素的干扰难度大,但为了反映和达到试验的目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外界干扰因素进行控制。而往往这方面考虑欠缺。如乳膏进行光照试验时,应采取措施如冷藏和/或置密闭容器中,以确保物理状态变化如蒸发、熔化所造成的影响最小。若不采取措施控制外界温度,随着光照时间的延长样品的温度升高,试验结果不能反映光照对药物的影响。 (4)影响因素试验的种类设置不全面
影响因素试验的种类很多,不同的试验对保证药品质量都起着重要作用。如难溶性药物制成溶液剂时未进行低温冻融试验,就不能保证上市后的稳定性;采用半通透性材料制成的包装容器盛装液体时,不考察低湿条件下药物的稳定性,尤其是在变更包材的补充申请中常遇到的现象,。非PVC多层共挤膜包装、盛装液体制剂的塑料瓶等,它们均是采用半通透性材料制成内包装,在稳定性研究中不考察低湿条件下样品的稳定性,就不知道在低湿条件下水分是否透过容器发生丢失,主药浓度是否变化。 (5)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不进行影响因素试验
由于难以获悉已批准上市药品处方中辅料的具体种类和用量,因此申报品种的处方组成是否合理,工艺是否可行,如抗氧剂的保护程度,pH范围的合理性等,均需通过影响因素试验进行考察,判断申报品种的处方工艺合理性。反之,不进行影响因素试验将会直接影响到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处方工艺的合理性。 四、共性问题的讨论
1、关于试验样品包装的选择
进行影响因素试验时带不带包装应基于试验的目的。不带内包装直接进行影响因素试验是考察药物固有的稳定性,从而可以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贮藏条件,同时筛选处方工艺的合理性;带包装是为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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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对药品的保护程度,证明所选择包装的合理性。
一般地,影响因素试验先采用不带包装进行试验,但当实验结果表明样品不稳定时,那么,需采用包装,包括内包装、外包装,以说明所用包装材料是否合适。如果带包装进行影响因素试验时表明样品仍不稳定,那么,需重新选择包装材料,或重新筛选处方工艺。在进行一项影响因素实验时,有时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需带包装进行试验。例如,做注射剂的强光照射试验时,安瓿本身是透光的,可以不去除内包装,这样还可以防止氧气对药物的破坏(有些注射剂是需充氮以增加稳定性),排除其它因素对试验的影响。同样西林瓶也是透光的,只要让样品受到强光照射(如倒放,不带标签),也可不去除内包装。总之,做某一项影响因素试验时,是否去除包装,最终取决于试验的目的。 2、关于配伍试验考察时间、取样点及检测指标设置的考虑
部分制剂,像小针、粉针在临床上需与其它输液配伍后使用,配伍后药物是否发生了沉淀、聚集等,是否发生了主药与输液之间的相互反应,针对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需进行配伍试验,以考察药物与输液配伍后的稳定性。
一般情况下,配伍试验需考察8小时内样品的稳定性。取样点的设置通常为0.5、1、2、4、6、8小时。如果样品在4小时测定结果不稳定,也就是发生了显著变化,而2小时内稳定,那么必须在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样品应在配伍后2小时内滴完,以保证药物的稳定性,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
部分水针剂、粉针主药含量很低,进行配伍试验时,再稀释到一定量溶媒中,含量更低,故建议采用检测灵敏度较高的仪器进行含量测定。而不进行含量测定想通过其它指标进行控制含量是难以反映药物质量的变化,因为在稳定性考察指标中含量测定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反应了药品质量的变化。 3、关于低温和冻融试验的意义及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
药品在运输、贮存或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较低的温度,在这种条件下,药品质量一旦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因此,低温试验、冻融试验就是考察药物在较低温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从而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对外界条件的变化引起足够的关注。例如,注射剂在较低的温度下有可能引起析晶,那么就需要进行低温冻融试验,考察药品在较低温度下的稳定性。
进行低温试验或冻融试验主要是根据药品在运输、贮存或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温度而确定。如果药品在运输、贮存或使用过程中温度的变化范围在冰点以上,一般进行低温试验;如果药品在运输、贮存或使用过程中温度的变化范围在冰点以下,一般进行冻融试验。 4、关于对温度敏感药物进行影响因素试验的考虑
如果药物在进行高温60℃、40℃影响因素试验时发生显著变化,结果已经表明,样品对温度敏感,那么,没有必要再继续降低温度进行影响因素试验,而在进行加速试验时就应该考虑在30℃或更低温度条件下,长期试验也应该选择更低的温度。 5、关于高温和高湿两种试验设计的考虑
通常高温包括60℃、40℃,高湿包括RH75%、90%,如果高温60℃,高湿RH90%试验结果表明,样品稳定,那么不需要进行低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如果样品发生显著变化,那么需降低条件继续考察。 如果通过检索文献资料或其他途径,获悉原料药对高湿不稳定,从而直接做了RH75%的高湿试验,并且吸湿增重5%以上,那么,可以免做RH90%高湿试验,因为实验结果已经表明,样品对湿度不稳定。 小结:以上归纳和总结了影响因素试验的作用和种类,分析了目前申报资料中常见问题,讨论了影响因素方面的共性问题,希望研发者认识和重视影响因素试验在药品研发过程的重要性,保证研发工作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
十三、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一)
1、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如申请人对该标准进行了完善,并获得注册标准,请问上市后其它部门(如药检所不知道该注册标准),如何执行?
答: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进行提高完善;上市后,其它部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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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所)可以根据品种的文号,查询该品种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还是注册标准,如执行注册标准,药检部门可通过一定方式得到该质量标准。当然企业也可主动告知相关部门该品种的执行标准情况。
2、药品生产中使用了较多的二类溶剂,经对大生产的数批产品证明,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已检不出,是否在申报生产的质量标准中保留对这些有机溶剂残留的检查?
答:在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二类溶剂,经过对大生产的数批产品证明,如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已检不出,在申报生产时,质量标准可不保留这些有机溶剂残留的检查,但应提供较为充分的数据积累的结果。 3、有关物质检查时,辅料在HPLC图谱中有峰,按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品法计算约为0.1%,有关物质的限度为1.0%,若用辅料空白进行扣除时,是扣辅料峰保留时间相同的峰?还是扣除空白辅料峰的面积?
答:应该扣除空白辅料峰的面积。此种方法适用性较差,最好进一步完善方法,避免辅料的干扰。
4、对于国外尚处于I期临床阶段的新药,其质量标准往往只对含量进行规定,而对有关物质等其它项目均无规定。(1)对这类情况下的新药,在我国申请I期和临床试验的批准,CDE如何评价其质量标准?(2)只有一批样品是否可以?
答:国外尚处于I期临床阶段的新药,其质量标准并不只对含量进行规定,对有关物质则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国内对这类新药的质量标准,在批准I期和临床试验的时候,在保证质量可控、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有些问题是可以在临床期间完善的,但对于与安全性相关的指标(有关物质、有机残留、杂质检查等),在批准临床前必需做到安全、可控。只进行含量研究是不可行的。
鉴于与国外研究相比,目前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在进行质量研究时,应至少采用三批样品进行研究。
5、某一原料药标准规定,含量〉96%,有关物质(TLC法)不大于8%,现在仿制过程中拟改为HPLC法测定,含量〉96%,有关物质(HPLC法)是否必需不大于4%;或更宽?制剂过程中有关物质有可能增加,其有关物质可否放宽?
答:若在仿制过程中原料药拟改为HPLC法测定,含量〉96%,有关物质(HPLC法)应该不大于4%;该限度不能随意放宽,应以规范的质量对比研究为依据,以确定其限度。制剂的有关物质应根据被仿品种的有关物质和自身产品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进行确定,一般其杂质数量和总量均不能多于被仿制药。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二)
1、某一化合物内含2分子结晶水,已有国家标准,其含1分子结晶水化合物性状与2分子结晶水的性状不同,可否按新药申报含1分子结晶水的化合物,同时按几类药申报? 答:按现行法规,目前含1分子结晶水化合物不能按新药申报。 2、请介绍新抗生素标准品标化方法。
答:请咨询该专业相关专家(如中检所相关部门) 3、2005年版药典中个别品种有关物质检查采用HPLC法,对相对保留时间提出了要求,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2005年版药典中个别品种有关物质检查采用HPLC法,并对相对保留时间提出了要求,目的在于对已知杂质进行控制,与辅料等其它色谱峰区分开,更好的控制质量。
4、指导原则中提及能证明已上市品种辅料及生产工艺一致的,可免相关研究;事实上目前几乎无法获得上市品种完整的原辅料及工艺资料,有什么办法可以提供上述证明或者以此进行对比研究吗?
答:如申报单位不能证明本品与已上市品种辅料及生产工艺一致,则应按照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系统的药学研究。
5、仿制原料时,无法买到被仿品时,被仿品可否从市售制剂中提取?
答:一般可以,但其意义有限。如果此原料药为难溶性药物,就可能存在多晶型现象,如用不同溶剂从制剂中提取的原料药的物理性质可能存在差异。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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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版药典收载的原料品种,溶媒法、冻干法制备的产品为同一标准,若市售无冻干原料,可否用溶媒法原料作为被仿制品进行质量对比?
答:因工艺的差异,两者在质量上有一定不同,如溶媒法提取的原料的有机残留物会与冻干法制备原料不同,一般应采用冻干原料进行质量对比;若市售无冻干原料,采用溶媒法原料作为被仿制品进行质量对比,其意义有限,应该进行相关的药学研究。
2、化学药品复方制剂(多种活性成份)如何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尤其是检查干扰明显时? 答:请参考中心电子期刊中关于《化学药物复方制剂杂质研究的考虑要点》一文。
3、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化学药,在原标准中已有含量、有关物质等的限度和方法,根据什么条件来判断是否还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
答:虽然已有国家标准的化学药,其含量、有关物质等在原标准已有规定,但是因采用的合成路线、处方工艺、辅料等的不同,使得方法的物质基础不同,因此仍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工作。
4、在方法学验证中,药典中所要求的方法学研究,如专属性、线性、重复性是否必须做? 答:应按照药典要求进行相应的方法学研究。还可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5、在注册申报6类药品时,若中检所暂无该品对照品出售,是否会要求申请人同时申报注册对照品? 答:在注册申报6类药品时,若中检所暂无该品对照品出售,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注册对照品的纯化方法和对照品的质量标准。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四)
1、如临床研究结束后需对处方工艺进行调整,应进一步进行哪些研究?
答: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如果处方工艺调整变化不大,一般来说应进行新旧处方的体外研究,如溶出度、释放度研究等,在多种(一般至少为三种)条件下进行溶出/释放的对比研究,如新旧处方的溶出/释放行为均相当,则可不做其他进一步要求;如处方工艺调整变化较大,或者是缓控释制剂的一些关键调整(如骨架材料的调整)则除了体外研究,还应进行新旧处方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根据两处方是否生物等效来判断处方工艺调整的合理性。
对于注射制剂,如为均相体系,则一般处方工艺的调整基本上是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此时应注意新旧处方的质量研究方面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如对新处方工艺产品的有关物质进行研究以确定有关物质种类和量的改变情况,如研究结果显示两者无明显差别或新处方工艺产品有一定的质量提高,安全性有保证,则可不做其他进一步要求;如研究结果显示新处方工艺产品质量偏低,则不能认可处方工艺的调整。如注射制剂为复杂体系,如脂质体等,考虑到新旧处方工艺产品在吸收、组织分布等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就需进行两产品的药代对比研究,根据结果判断处方工艺调整是否合理。
对于局部应用制剂,如为局部应用局部起效制剂,则应提供相应体内外资料证实调整处方工艺没有造成疗效的降低,必要时可能需要进一步进行新处方工艺药品的临床试验;如为局部应用全身起效制剂,则应进行两产品的药代对比研究以判断处方工艺调整是否合理。
2、稳定性研究如果要增加新的考察项目,那么原有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如何对待?是否仅进行对新增考项目的考察?
答:由于需要,稳定性研究中可能要增加新的考察项目,以全面反映产品的稳定性。原有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仍然很有意义,反映了前一阶段产品的稳定性。在后续进行的稳定性考察中,不应仅进行新增项目的考察,而是应进行所有项目的考察,只有这样得到的结果才能全面反映产品的稳定性。
3、稳定性试验已进行了一年半,期间分析方法有所改变,那么稳定性试验是重做,还是继续用旧方法做?数据还具有可比性吗?
答:稳定性研究期间,如果分析方法有改变,则需要首先验证新方法的合理性,同时应对新旧两种方法的试验结果进行对比研究,以判断两种方法测定结果有何不同。然后可以决定采用新方法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由于已经有了两种方法的对比结果,因此前后得到的数据是具有可比性的。
4、化学合成药的每步反应产物是否都需进行必要的结构确证?这是必须的还是建议?最终产物进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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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证时有对照品或标准图谱,而中间体一般没有,如对中间体进行结构确证,需做光谱分析中的哪些能说明问题?
答:在打通合成路线的阶段,为验证每步反应是否成功,研发人员需根据对每一步反应熟悉掌握的程度及文献资料的充足程度,对反应得到的中间体进行必要的结构确证。在此所说的“必要的结构确证”是指我们要根据该步反应的目的选择结构确证的方法,例如,某步反应是将原料中的羟基氧化成羰基,则在验证该反应是否成功时,只需做一个红外图谱,即可达到目的。这一结构确证的步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是必须的,但注册申报资料中没有明确要求报送,除非是为了辅助说明原料药的结构或其它原因。至于哪些分析能说明问题,已在昨天的讲座中做了详细的说明:需根据该中间体结构特征、文献资料等情况选择针对性强的分析方法。
5、请问多晶型药物对不同晶型的命名的依据是什么?有无这方面的依据?
答:国内外均无这方面的依据。之所以给不同的晶型命名,如α、β、γ等,主要是为了区分不同的晶型。如果是自己首先发现的晶型,可以自行选用方便的名称,但如果是文献中已有报道的晶型,其名称应与文献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6、口服液160mL/瓶,三批中试规模样品(化学药)的批量要求有多大?
答:首先应明确中试放大的目的是为了将小试研究出来的处方与工艺平稳地过渡到工业化生产,以保证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与小试、中试生产的质量一致。基于此目的,中试放大的设备(设计要求和操作原理)、流程应与工业化生产基本一致,能够反映工业化生产的实际情况,包括原材料的质量、过程控制及终产品的质量。其批量一般不得小于工业化生产规模的1/10。所以判断中试规模的关键不是看其批量是否达到某一个具体的数量,而是看该工艺能否全面反映工业化生产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判断比较的基础是工业化生产,这与中试放大的目的是一致的。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五)
1、结构确证时买不到对照品怎么办?
答:对此问题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结构确证用对照品并非确证结构时所必须的,有对照品只是能减少我们结构确证研究的工作量及难度。因此,没有对照品时,我们只需根据结构确证的一般原则:在全面分析所需确证结构的化合物结构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其制备工艺、文献数据等已有的研究信息,选择针对性强的分析方法,同样可以确证该化合物的结构。
2、新产品上市后,在贮藏过程中发现有关物质超过质量标准的限度,在质量标准转正时可以放宽有关物质限度吗?是不是质量标准的修订只能更严?
答:有关物质的限度应有安全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在安全性有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工艺水平、流通、贮藏、使用过程的影响。而不能以贮藏过程中有关物质超标来放宽有关物质的限度,因为此种放宽没有安全性依据。除非进行了规范的安全性试验(包括临床前和临床试验),证实该限度的有关物质可以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才可以调整有关物质的限度。
3、研制已有国家标准的复方制剂,国家标准中没有订入有关物质检查项,复方中两个成分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分别为HPLC法和TLC法,在进行质量研究时,是否一定要找出一种方法,比如HPLC法,来同时测定两种成分的有关物质?分别采用HPLC法和TLC法来研究控制各自的有关物质是否可行?
答:首先,国家标准中没有订入有关物质检查项,研制单位在进行此类品种的质量研究时就应自己建立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对复方制剂,可以采用一种方法同时研究控制全部的有关物质,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法分别研究控制有关物质,关键是采用的方法可行,可以对有关物质进行有效的控制。 4、研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物,在质量研究的方法学验证方面与新药相比是否可以简化或免做?
答:研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物,在方法学验证方面与新药相比可以简化,不能免做,具体可参考方法再验证的内容。
5、已有国家标准注射剂的质量标准中未制订内毒素限值,是否必须做细菌内毒素研究?同一品种不同的质量标准中内毒素的限值不同,如何确定合理的内毒素限值?
答:对于静脉用注射剂,必须对产品中的细菌内毒素进行研究,并在质量标准中规定内毒素限值。关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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