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本行名义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
(五)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总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全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总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四)项事项; (四)支行提请的合规性审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支行合规管理员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 本支行内部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 本支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 以支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四)项事项;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合规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生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
(三)自律性组织的行为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 第三十九条 须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事项,应在正式实施前提交合规部,并说明需要重点审核的事项情况。
第四十条 支行合规性审查事项经支行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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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内容需要上报总行合规部。总行各职能部室需合规审查时,由部室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报合规部。
第四十一条 提请合规性审查应附以下资料:
(一)规章制度:依据的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和意见征求情况等;
(二)新产品或新业务:背景材料、调研论证报告、管理办法、流程操作手册、操作流程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合同及文本草案等资料;
(三)其他合规性审查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合规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与送审部门就合规性审查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二)必要时征求外聘法律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见;
(三)重大疑难问题,可请示监管机构或相应主管部门; (四)合规部讨论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合规部应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送审部门送审的审查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发现合规审查意见存在分析问题不准确、依据不充分、结论意见不适当,可能对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等问题,合规部应当及时纠正、补充或撤回合规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送审部门对合规性审查意见应予采纳;不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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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应说明理由并经其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合规部应指导、检查、监督合规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定期作出评价。相关机构、业务条线、部门应主动报告合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定期审计、评价合规性审查尽职情况,并将合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合规审计范围,据以评价相关机构、业务条线、部门合规尽职情况。
第八章 合规咨询
第四十八条 合规咨询是指合规部对各管理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合规问题,依据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合规部负责指导支行的合规咨询工作,承办本行的合规咨询事项;支行合规管理员承办其所在支行的合规咨询工作。
第五十条 合规咨询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形式。一般性的问题可采用口头咨询的方式,但复杂的或重要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口头咨询可由咨询人直接向合规部提出,由相关人员予以口头答复。对较为复杂或严重的问题,合规部应要求咨询人采取书面咨询方式。
第五十二条 采取书面咨询方式的,应以部室或支行名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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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并提供说明文件和背景资料,由部室或支行负责人签字后送合规部。
第五十三条 合规部对咨询事项进行分析后,应出具书面的合规咨询意见,经部室总经理审核签署后反馈咨询部室或支行。
第五十四条 合规部对在合规咨询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的问题,应及时总结通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十五条 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联系立法前景和立法原意,使咨询意见尽可能符合立法本意。
第九章 合规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合规报告是合规管理中沟通信息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合规风险情况定期、不定期的向上级部门报告合规情况。
第五十七条 报告种类
根据报告内容和频率,合规报告分为定期合规报告和即时合规报告。
定期合规报告是指各报告单位就报告期内本单位的合规现状及变化、规章制度建设与完善、经营管理中的违规事件和主要合规缺陷、合规工作组织与实施、合规工作目标与实现等情况作出的报告。
即时合规报告是指各报告单位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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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某类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重要合规信息以及对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的及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定期合规报告内容 (一)总行各部室填报的内容
1、报告期内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各条线的规章制度有无相互抵触;规章制度是否覆盖本行已开办的业务、流程和岗位,有无缺失;
2、报告期内国家出台了哪些有关本业务条线的新的金融管理政策,监管部门、省联社有哪些新的监管措施(制度、办法等);报告期内各部室适应政策、环境及外部法律、法规等变化对哪些已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和废止,针对哪些业务、流程新建了哪些规章制度;
3、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中,凡涉及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
4、本部室的管理制度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是否齐全;各种处置预案和应急方案是否齐全、完整;对本部室或本部室分管的业务条线上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投诉事件,采取了什么纠正措施;
5、报告期内,本部门开展了哪些检查,有无检查方案和事实确认书,检查的报告是否报合规部,对存在的问题是否下发了整改通知;
6、本部门或本业务条线组织的合规培训情况;
7、对规章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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