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人员未适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五)对应提请合规性审查的事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规审查意见并造成损失或较大风险的;
(六)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员工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的材料举报的;
(七)因违规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给本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八)因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公安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九)因涉嫌违规,监管机构或本行审计、监察保卫等部室提出问责建议的;
(十)对合规管理人员诬蔑陷害、打击报复的;
(十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问责建议的。 第六十八条 合规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合规问责:
(一)不按照制度规定,越权办理业务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风险提示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章条例并被管理部门、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采纳的;
(三)在合规风险检查中,玩忽职守,疏于检查监督或违反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指定被查范围内事项应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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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违纪经营及经济案件等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五)帮助或串通被监管或被监察对象,编造虚假资料,或伪造、毁灭证据的;
(六)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丢失机密资料,或泄露秘密的;
(九)侵犯其他员工权利,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九条 本行通过合规检查、内部审计检查、监管机构现场检查以及行内诚信举报、客户投诉等渠道反映存在本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所规定情形时,应及时报告行领导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启动问责程序,并由合规部牵头,会同审计部、监察保卫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七十条 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报告合规部,合规部审核后移交监察保卫部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决定处罚的,由执行部门起草处罚文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正式行文。处罚决定书应送达有关当事人及相关机构。
对当事人、部室或机构做出批评教育处理决定的,由合规部负责监督执行;对当事人做出经济或行政处罚的,由监察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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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执行;对当事人做出职位、劳动关系方面的处罚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十二条 合规问责执行完毕后,其他执行部门应将执行结果告知合规部。
第七十三条 对于主动报告合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可酌情减轻处罚,甚至免责或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发现合规风险却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应对隐瞒不报者从重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在合规问责程序中,如发现本行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矛盾、冲突、漏洞等合规风险的,相关人员应按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及时报告合规部,合规部应提示相关部室予以完善。
第十一章 诚信举报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诚信举报人可以是本行员工,也可以是非本行人员或单位团体。本行员工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总行合规部为诚信举报的接受部门,举报人视情况可以向所在部室(机构)的合规管理员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合规部举报。
第七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人员、违规事项或违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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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要素,总行鼓励员工进行署名举报。
第七十九条 合规管理员收到举报后应第一时间内向合规部报告,并视举报人的要求或举报内容等情况决定是否向所在部室(机构)负责人报告。合规部在接到员工或合规管理员的违规举报后应视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上述报告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收到书面或电子邮件举报材料的,将举报材料转报; (二)收到口头举报的,应在收到举报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材料上报;
(三)遇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或当面汇报等方式口头转述,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或电子材料。
第八十条 接收举报的人员对收到的举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反映的一般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或者举报内容不属于诚信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对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已经受理,并告知其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及时按照第七十八条要求转报。
第八十一条 合规部总经理对受理的违规举报应作出初步分析或断定,认为需要组织调查或上级领导要求调查的,应积极牵头相关部室成立专项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各相关部室(机构)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八十二条 调查小组由合规部、监察保卫部或审计部以及违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室人员组成,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十三条 调查时调查小组成员有权调阅相关的业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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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谈话、检查、问卷等形式向有关人员核实情况。调查小组在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并对采集的相关违规证据妥善保管。调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属实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总行的规定对相应的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合规部应建立诚信举报台账,由专人对诚信举报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所有涉及处理举报事项的人员都对举报事项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信息、调查事项等情况转告被举报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在进行调查、接受调查、核实举报事项时,要尽可能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被举报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在合理情况下从上述处理行为中推断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六条 举报人在发现违规事件的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晰,经调查内容属实的,总行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 除了对举报查实的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总行还将对下列人员进行处罚:
(一)知情不报的;
(二)采用毁灭违规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为违规人员隐瞒违规事实的;
(三)故意泄露或未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无意泄密的; (四)恶意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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