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土建(范本)(6)

2019-03-22 19:17

高超5m应采取排架支模。

(9)高度大于4m满堂架,其四边和中间每隔四排应设壹道剪刀撑。 (10)后浇带模板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2、钢筋工程

(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2)钢筋进场时应检查钢筋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其钢筋的强屈比≥1.25;屈强比≤1.30。

(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钢筋的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定使用;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级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7)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8)钢筋连接接头宜设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 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9)严格控制节点部位,钢筋接头位置以及接头质量、锚固定长度等;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0)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范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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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以上。

(12)钢筋绑扎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到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绑扎完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报钢筋工程隐蔽验收单。

(13)监理人员应对照施工图,检查所绑扎钢筋的规格、数量、间距、搭接长度、锚固长度、接头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4)钢筋接头的部位应避开柱端、梁端的箍筋加密区及正负弯距最大部位。

(15)严格控制圆盘钢材加工质量,严格控制冷拉率。 (16)保护层砂浆垫块厚度应准确,垫块间距应垂直。 3、混凝土工程

(1)水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3)普通混凝土多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其粗骨料最大颗粒经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4)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砼强度的试件,应在现场随机抽取,并按规定留置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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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7)砼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8)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9)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10)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浇筑面积、浇筑工程量等)严格审核浇筑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11)砼浇筑过程中,加强旁站监理,严格控制浇筑质量,检查砼坍落度,砼的配合比。对节点部位不同强度等级的砼浇筑要求严格检查。 (12)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即使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13)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2前,不得在其上踩塌或安装模板及支架。可遵循省建设厅闽建科2004年6号技术到则三款第6条要求执行。 (14)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要审查承包单位的浇筑方案和温控措施。 (15)现浇结构拆模后,应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即使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16)结构验收前应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采用非破坏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4、砌筑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砌块砂浆及其它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对砌块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进行进厂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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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气砼砌块堆放场地应平整、干燥,并有防雨和排水措施。砌块不宜着地堆放,防止浸水并应按规格、密度等级分批分别堆放,并作标识。 (3)加气砼砌块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斗倾卸和任意抛掷;砌块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4)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适当润湿,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砌块渣和其它杂务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同配比的水泥砂浆。

(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①厚度小于120㎜的墙及外墙;

②过梁上与过梁成60°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1/2的高度范围内; ③宽度小于1000㎜的窗间墙;

④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和转角处450㎜范围内; ⑤梁下及其左右各500㎜范围内。

(6)砌筑首皮砌块前,应清除砌筑部位所残存的砂浆、杂物等,校核放线尺寸并试排砌块。

(7)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连续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5m,应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再继续砌筑;日砌高度不宜大于2.4m。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砌体收缩稳定后再补砌,补砌采用砌块斜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75o左右,砌筑砂浆应饱满。应至少间隔7d后补砌。 (8)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不应小于砌体高度;接槎时,应清理基面,浇水润湿,然后用相同材料接砌。

(9)灰缝要求横平竖直。砂浆应饱满,原浆随砌随勾缝,严禁出现瞎缝、透亮缝和用杂物塞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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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灰缝厚度应均匀,水平灰缝厚度不得大于15㎜,垂直灰缝不得大于20㎜。

(五)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基本要求

(1)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应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进口产品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自拆改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

(5)应遵守有关环保和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气物、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8)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2、抹灰工程

(1)砂浆应按规定配合比计量配制,充分拌匀,稠度控制在60㎜~110㎜。

(2)抹灰前应检查栏杆、预埋件位置是否正确,与墙体连接是否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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