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练员聘用
1、驾校聘用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中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驾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 3、聘用教练员应按下列程序:
(1)申请人向驾校提出书面申请。 (2)驾校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测试。
(3)驾校对申请人进行培训或组织申请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参加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教练员资格考试。
(4)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聘用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二)教练员培训
1、制定教练员培训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但每年至少进行一周的脱岗培训,不定期培训随时进行。
2、培训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交通、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职业道德,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教育心理学、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和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3、教练员培训由管理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研室组织实施。 (三)教练员考核
1、驾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2、考核内容:教练员教学能力,教学质量,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廉洁自律情况。
3、考核办法:教练员考核由驾校考核小组负责,教练员考核实行逐人考核,考核采取三种形式,向学员发放教练员年终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四)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
1、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是指驾校把教练员培训质量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公布。 2、教练员培训质量按学员结业考试成绩和报考驾驶证成绩平均计算。 3、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月或季公布一次。
4、对连续两次排名在后五位的教练员离岗培训。累计在三次以上排名在后两位的应调离教练员队伍。 5、由驾校人事部门建立教练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五)教练员的辞职、解聘、开除
1、辞职:在聘用合同期内教练员因故向驾校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40天告知驾校。教练员辞职应按聘用合同中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解聘:驾校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被交通部门社会公告或多次违反驾校管理制度的教练员,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驾校解聘教练员时应与当事人签定解聘协议书。
3、开除:在聘用合同期内,驾校对违反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和驾校规定的,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除名的或被开除的教练员由驾校做出书面决定。被开除的教练员,三年内不再聘用,并抄告运管部门。
为加强对学员学籍的管理,维护教学程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驾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要服从机动车教练员的教育与管理,严格执行驾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认真学习相关课程。
2、在教练员的示范指导下,学员必须按操作程序、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对不听从指导、任意操作者,可暂停学习。
3、爱护车辆及备品,不得故意损坏。出车前和收车后主动维护和清洁车辆。
4、学习期间严禁饮酒、打闹、玩扑克、打麻将以及谩骂行人,不得随意向车外抛东西。
5、驾车时不准吸烟、戴色镜、赤足、穿拖鞋、高跟鞋和超短裙等进行操作,不得接听手机。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扒车、跳车,不得私自发动和移动车辆。
7、加强自律,建立正常的培训关系,学习期间不准宴请驾校人员,不准向教练员赠送任何礼品;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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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员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提出不参训或少参训等不够学时规定以及违规计时的无理要求。
8、学员应树立维权意识,积极反映驾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学员学籍管理
1、到驾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签订培训合同或协议,缴纳培训费和考试费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参加培训。 3、违反驾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 (三)学员档案管理
1、驾校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并实行一人一档制。
2、档案内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培训结业证书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结业考试是发放学员结业证的必须程序和依据,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考取驾驶证的前提。为规范结业考试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结业考试。
(二)结业考试科目和内容。结业考试分为三个科目,科目一为(第一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二为(第二阶段)场内驾驶(桩考),科目三为(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道路驾驶(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驾驶)。 (三)监考
1、科目一考试时由理论教员监考。
2、科目二、三考试时由教练人员或训练组长及教练员监考。 3、分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监考。 (四)考试方式
1、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考试。
2、科目二以车为单位由驾校一名结业考核人员施考。 3、科目三以车为单位由驾校两名结业考核人员施考。 (五)补考
1、考试一次性未合格者,可参加补考。
2、补考应在三日后由教练员提出,并做出补考计划,重新安排考试。 (六)考试成绩评定
考试成绩评定,按公安部71号部令评分标准提高二个百分点。
(七)学员结业考试成绩由结业考核人员填写在学员申请表上,并输入计算机。
(八)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同时抄报运管机构。 (九)驾校设二名结业考核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可以兼任。 (十)结业考核人员每季度将考试情况反馈给教研室。教研室根据考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十一)教务处根据学员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学员结业证。
(五)结业考试制度
(六)培训预约制度
为加强培训学时制管理,规范培训预约工作,体现“以人为本,学员至上”的理念,制定本制度。 (一)驾校根据学员需要开展培训预约学时制。
(二)培训预约方式和时间:驾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培训预约,包括学员来校预约、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传真预约等。学员应提前三天进行预约。
(三)学员可以预约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地等。
(四)预约登记。学员预约后,预约培训管理人员对电话预约的应复述学员登记内容,无误后即时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培训准备。
(五)培训预约的撤销。学员预约培训后,可在参加培训前24小时变更或撤销预约登记。预约培训管理人员接到学员变更和撤销预约培训后应做好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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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训预约的有关规定。驾校尽量满足学员预约的要求,不能满足预约要求的应向学员说明情况或商请学员改变预约内容,学员预约培训学时,理论培训每天不超过6小时,驾驶操作训练每天不超过4小时。凡是参加预约培训的学员,按参加培训的学时交费,但不得少于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学时。 (七)违反预约责任的按培训协议相关规定办理。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驾校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驾驶员队伍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驾校按照培训的相反顺序对学员参加培训和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驾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后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总教练员、训练队长、教研室主任和安全员。 3、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4、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可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三)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驾驶证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种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结业考试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参加几个科目考试,各科目考试日期、考试成绩、每个考试科目的考核人员和监考人员。 3、检查培训情况。
4、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5、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情况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驾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序、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送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 (四)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驾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对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办理报考驾驶证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和办理报考驾驶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和办理报考驾驶证工作的部门领导及驾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五)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经济处分
(1)驾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驾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驾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应负担驾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如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交通死亡责任倒查制度
(八)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为规范投诉管理,及时处理好学员投诉,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和驾校的声誉,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内容
学员对驾校培训方面的工作有意见,认为驾校、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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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具体内容包括:
1、驾校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的; 2、驾校在填写培训记录、教学日志中弄虚作假的; 3、驾校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驾校没有履行对学员培训和服务承诺的;
5、教练员向学员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或要求学员吃请的; 6、教练员讽刺挖苦、体罚侮辱或在培训中性骚扰学员的; 7、驾校或教练员无故停止学员训练的; 8、要求学员履行非法义务的。 (二)投诉方式
学员对培训驾校或教练员存在的意见,可以通过递交投诉书、电子邮箱、拨打投诉电话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管理
1、驾校在学员招生报名点、训练场、办公场所等地设立学员投诉举报箱,公示投诉电话;同时设立电子邮箱,接受学员投诉或举报。
驾校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2、驾校确定专人负责学员投诉管理,由驾校办公室信访接待员负责受理电话投诉,坚持每日开启投诉箱和查看电子邮箱,收集整理学员投诉意见,并分类处置。
3、信访接待员将学员投诉制作投诉意见处理表,交由驾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阅示处理。
4、符合立案处理条件的投诉,由驾校分管校长牵头,办公室、教研室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调查组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附学员投诉书、调查对象(证人)证言材料、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等文字材料。
6、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处理意见认真写在学员投诉表上,连同调查报告报送分管校长审定。 (四)投诉处理
对学员投诉,将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理:
1、没有达到规定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的,责令教员对学员进行补训;
2、填写培训记录、教学日志弄虚作假的,驾校将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纠正,损害学员权益的,驾校给予适当补偿;
3、教练员讽刺挖苦、体罚侮辱或在培训中性骚扰学员的,责任人必须向学员赔礼道歉,并接受驾校其他规定的处理;
4、教练员向学员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或要求学员吃请的,驾校要求责任人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倍处罚责任人,并责成其将收取或吃请的钱物如数退还学员;
5、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及时如数退还学员;
6、违法对学员培训或服务承诺的,及时进行纠正,并及时兑现承诺; 7、其他问题投诉,由校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对发生学员投诉的责任人,查证属实的,除按上述规定原则处理外,将接受驾校其它规定处理。 (五)处理时限
驾校接到学员投诉后,原则上在3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7天,超过7日的由校长批准。 (六)后续处置
1、投诉处理结束后,驾校办公室应在3日内将学员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学员,并征求学员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学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需重新调查处理。 2、处理结果应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存入驾校投诉处理档案和个人档案。
为加强驾驶培训安全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减少训练事故,维护正常的驾驶训练秩序,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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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组织 1、安全管理机构
驾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驾校法人为驾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安全科长为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总教练以及其它岗位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别对分管工作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为了加强对驾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驾校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校长) 副组长: (副校长) (总教练)
成员: (安全科长) (教务主任)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驾校安全科,安全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任副主任。 2、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召开驾校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会至少每季度招考(召开)一次,主要议题是研究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析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包括对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从业人员、学员训练安全培训教育等活动;
(3)组织编制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安全制度、措施计划及方案的实施工作;
(4)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日常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5)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如训练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二)安全培训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驾校训练团队及教练人员应提高对训练安全的认识,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活动。驾校对教练员应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练员对学员应坚持训练前1分钟的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要求; (3)安全训练常识及要求;
(4)训练事故分析处理基本常识; (5)应急救援处置基本常识; (6)各种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7)治安安全及基本注意事项; (8)其它需要了解的安全常识。 (三)安全生产措施
1、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定期开展对教学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测;
2、执行车辆报废管理规定,对到达使用年限的教练车及时予以报废或更新,严禁报废车辆从事训练活动; 3、教练车上“两副”(即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齐全有效;
4、配置齐全有效的消防设备,每辆教练车配置数量不少于2个,剂量要求是:大型教练车(大型客货车)不少于8公斤,小型教练车灭火剂量不少于4公斤,轿车型的教练车不少于2公斤,并开展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5、落实训练安全监督员,训练期间每台教练车须选择确定1名学员为安全监督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停训期间,教练车须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后,车钥匙集中统一到驾校指定部门保管; 7、坚持教练车“三检制度”,做到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车辆技术安全检查,严禁“带病”车辆参加训练;
8、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9、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驾驶训练场场地。 (四)安全生产检查
驾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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