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利用总规划(6)

2019-03-22 23:30

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2.一般农业用地是高产农田开发的后备区,在规划期内,不得擅自占用和转用;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又不得弃耕抛荒,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占用一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耕地来发展园、林、牧业,严禁用于发展水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以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3.橡胶园用地区的土地是种植橡胶树、生产橡胶乳胶所需要的用地区。天然橡胶是我国工业建设的重要物资。我省要继续保持全国最大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橡胶园用地,避免随意毁胶行为,巩固现有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在老残胶园更新改造时,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开垦宜胶荒地或从其他更适宜种橡胶的用地中补回。橡胶园用地区内,因地制宜,可实行套种、间种其它热带作物,提高土地利用率。

4.热带作物园和果园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热带作物和果树的生产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首先,不得擅自转变用途,确需转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审批;加强生态退耕还园工作的开展,促进土地经济与生态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新、优热作园和果园用地;园地中木本与草木植被的种植,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确定宜木本、宜草本或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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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间种的种植区域,严格禁止因植被种植的不宜性而导致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恶化。

5.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是为保护热带森林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及发展林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首先要确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实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并举。加大封山育种和退耕还林还园力度,大力改造坡耕地,恢复林草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实行坡度大于15度且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坡耕地及陡坡下部的耕地、沿海防护林带中的耕地、水库湖泊及河流周边的耕地退耕还林还园;山丘顶部通过封育治理或人工种植,发展水源涵养林、用材林和经济林;沿海地区大力造林绿化。进一步发展速生纸浆原料林,合理开发疏林地,适度发展水果、牧业生产,充分提高林区土地的综合效益。

6.牧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开垦牧草地,必须以不造成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等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施。一旦形成牧草基地,严禁擅自转变用途。

7.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扩大。特别是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土地潜力,保证公益事业用地。城镇建设要按照规划确定的阶段用地规模,分步实施,不得超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规划区内的农(菜)田,在尚未实施建设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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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为农业生产用地充分利用,未经依法转用审批的,不得改为建设用地或荒废。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 基本农(菜)田。

8.村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村企业,按规划要求,实现合并与集中;科学调整农村的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实行土地整理、复垦耕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9.开发区是工业、商贸、旅游、居住等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所划定的用地区域。我省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共25个,根据各开发区建设现状和规划期内实际开发能力及经济建设发展趋势,合理调整并压缩各开发区2010年前的用地规模;在安排开发区用地时,应尽量利用闲臵地和荒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强开发区用地计划管理,积极推广“五个统一”管理模式,杜绝开发区出现各自为政、遍地开花、零星建设、功能不配套现象。严格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坚持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开发区内尚未开发建设的农用土地应保持原用途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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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利用,不得闲臵。对闲臵未用的耕地要进行复耕,超过法定期限的闲臵土地,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新建项目首先安排使用闲臵土地。

10.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市规划区、开发区以外的工业、矿产用地区域。要按照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项目建设现状及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压缩用地规模,实行分期分批用地,尚未开工建设的用地,宜耕种的,应继续耕种利用,不得闲臵。鼓励复垦该用地区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宜农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鼓励乡(镇)村工矿企业,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向工矿用地区集中。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要正确处理开发利用地下矿产资源与地面建设用地的关系,规划期内煤矿等矿产开发用地规划区范围内,地面不得安排永久性建设项目,以避免地下矿产资源开发的需要而不得不拆迁地面建筑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因地面建筑物无法拆迁而影响地下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11.风景名胜区是为保护名胜古迹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景观发展旅游业需要的用地控制区域。根据省政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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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结合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合理调整压缩建设用地规模。风景名胜区范围面积大,区内有耕地、园地、林地、名胜古迹等,是一个复合用地区。旅游用地开发要服从于生态环境保护,以生态旅游为主,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兼顾农、林、果等各类用地的利用。积极发展以认识、享受、爱护大自然为主的生态旅游,规划期内,建设一批具有生态旅游特色的景区,使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区内严重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其他用地,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调整到更适宜的用地区。区内游乐等建设用地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扩大,多占区内的农业用地。

12.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稀有珍贵野生动植物的用地区,是已经批准的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该区面积较大,区内有耕地、园地、林地等,属复合用地区。该区土地利用应严格贯彻以保护森林及野生生物资源为主,维护生态平衡的用地方针。首先,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权属并立标定界;其次,禁止破坏性的土地开发利用,非农业建设项目,除非与保护有关的一律不得进入本区;同时,中心地区以外的现有各类用地,在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兼顾农、林、果等各类土地的利用,而中心地区的保护应进一步加强,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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