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享受正常生育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7)女员工怀孕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休假三十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休假四十五天。
(8)女员工在妊娠期间在劳动时间内按保健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月可享受1天带薪孕期检查假。
(9)女员工产假须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不另加产假天数。
5.丧假: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假: (1)员工的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子女(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去世,给予1天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3)员工料理丧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往返合计一般不超过三天(省内1天,省外2-3天)。
6.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
7.年休假: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带薪年休假标准:
a.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五天; b.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十天; c.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
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或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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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c.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d.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e.员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f.年度内员工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g.员工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遇到前款第a、b、c、d、e、f、g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a.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应在当年年底前与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员工休假的时间计划安排。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已经确定的休假时间安排职工休假,若员工在休假计划时间内不能休假的,休假时间可作调整。
b.若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申请的,视为员工放弃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再另行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c.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需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书面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且只能跨一个年度安排。
d.若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1.符合休假(假期)条件的员工,须按下列程序申请,获批准后才能享受: (1)请假必须提前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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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4)试用期员工请事假,视情况而定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各类假期的申请及审批权限如下: (1)带薪年休假
符合申请年休假的员工,应按照年初与单位确定的休假时间前一至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享受。
(2)婚假
员工应在休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后才能享受。
(3)事假
员工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 (4)产假
员工应在休假前一至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即可享受。
(5)病假和工伤假
由员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出具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及工伤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
(6)丧假
员工事先可以通过口头(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待其返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部门补交书面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
上述各类假期经批准后,人力资源中心将根据员工休假申请书起始日期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休假(假期)的时间。
(7)其他假
员工事先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并由人力资源中心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享受。
第十六条 出差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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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备案。 第四章 假期、加班、调休规定 第十七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一天 4.国庆节三天 5.清明节一天 6.端午节一天 7.中秋节一天
员工具体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和具体放假日期以政府相关规定及公司发文为准。 第十八条 加班规定
1.公司因组织大型活动需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以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值班表提前二天报备。
3.在法定节日加班后安排调休的,原则上准予当月完成,调休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七章 考勤的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考勤员职责如下:
1.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分公司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对本部门、本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
2.分公司考勤员具体负责督促及指导本公司员工办理外出登记、请假及出差等手续。
3.对无故不上班的员工,考勤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汇报。超过三日的须书面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该部门、该分公司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4.考勤员于次月4日中午12:00前,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上月本分公司的考勤统计表、出勤异常情况、经审核批准的外出登记表、请假单、出差单及签到表等考勤资料。应报未报,给予分公司考勤员与相关负责人各扣50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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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职责
1.考勤专员负责于每月5日下午18:00前,将经审批后的上月考勤统计表交财务中心。
2.考勤专员负责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考勤资料。原始考勤资料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中心是员工劳动纪律的职能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中心、部、室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员工在岗情况及上班秩序,如上班时间脱岗、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罚奖金、降级、降职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各条款中所提备案一词指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 在OA办公系统未正式上线前,所有考勤资料的报送以纸质为主。OA办公系统考勤管理的正式使用以公司发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错误的,则记录不全部分的工资暂不发放。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次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如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员工请假时间或续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须预先缴纳本人请假期间社保的应缴费总额(包括公司和员工应缴费总额),并经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公司领导审批;在员工假期结束后,上述预先缴纳的社保的公司缴纳部分,员工可到财务中心办理手续,由财务中心凭员工本人的社保预缴收据在员工薪资中核退。
第二十六条 指纹考勤机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的人员编制及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的考勤管理须遵照本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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