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增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公司聘用的正式、试用、临时、兼职人员,均为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1、热爱祖国,热爱公司。 2.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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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班时间不得玩游戏、浏览无关网页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得因私用公司电话。
5. 交办的工作任务须按质按量及时完成,及时汇报。 6.因公外出须请示和登记;
7.严禁公物私用或携带回家,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8.严守公司秘密; 9.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第二条 集团各部门分公司应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对任职人员的关键要求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职务说明书”,作为员工聘用、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四条 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交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中心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之内,增补时机是否恰当。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董事长审批。
员工甄选录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甄选工作标准 第一条 甄选程序
1、用人部门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并附《职务说明书》,并提供笔试考卷(针对需要笔试的招聘),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人力资源中心。
2、人力资源中心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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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资源中心依据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4、初审合格者由人力资源中心通过电话通知时间、地点,进行初试。 5、测验:让申请人进行口试、笔试或小组讨论,进行智力、性格及写作测验,从中了解申请人的应变能力、智力水平、个性及公文水平。
测验的种类 1 2 3 种类 口试 笔试 考试 项目 外语或普通话测试 专业笔试、心智能力测试、性格测试 操作电脑、车辆驾驶 6、深入面谈:安排考试合格的应征者再次进行比较深入的面谈,由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可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抱负、专长及兴趣等。
7、讨论及决定初步录用
A、参加评价过程的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负责人将对候选人的选拔评价中的表现进行讨论和评价,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董事长作出录用决定;
B、参加评估过程的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负责人都应提出对每个候选人的评价报告,部门经理的评价报告重点在于专业技能方面,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负责人提供的评估报告的重点在于核心能力方面的评价。
第二条 并非所有职位都必须经过以上的程序来招聘人才,通常,较重要的职位需要经过较多的程序,而普通的职位则可以将程序简化。
第二章 录用管理
第三条 确定初步录用者后,人力资源中心应于三日内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四条 入职体检
要求被初步录用的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保证候选人不会由于健康的原因而影响工作。对身体合格的候选人可以做出正式录用决定,通知其报到。
第五条 新员工报到:
1、填写“入职登记表”、“员工登记表”, 办理试用期薪酬核定。 2、收齐报到应缴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职称证或资格证复印件、照片等)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
第六条 新员工入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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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员工手册及工作卡(牌);
2、提取考勤指纹并向其说明使用方法及考勤时间; 3、领制服;
4、如有需要,填写“住宿申请单”; 5、登记领取办公用品;
6、视情况引导其参观及安排入职培训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人才试用规定:
1、除特殊渠道引进的人才外,其余人员试用上岗前,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用人部门经理有义务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指导。
3、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特殊人才经董事长批准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
第八条 正式聘用规定:
1、试用期满,用人部门经理严格对照《职务说明书》的任职资格,如实填写《转正评核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同意转正、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
2、人力资源中心审查,决定是否采纳用人部门的意见。
3、凡需延长试用期限,其直接主管与中层管理人员应详细述说原因。不能胜任者予以辞退,试用期事假达3天者予以辞退,病假达5天者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存在迟到、早退达三次或旷工记录者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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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2、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员工工作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续签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标准
第四条 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转正后,需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与员工各持一份,劳动部门一份。
第五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第六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期限。合同制工每次签订合同的时间为一至五年。签订合同具体时间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统一在人力资源中心录入人事信息系统,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方由人力资源中心代表;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与另一方进行协商。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每月应定期从管理人事信息系统中调出下两个月合同到期的员工名单,并提供给单位领导讨论,确定续签和不再续签的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人力资源中心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和离职等其他善后工作。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本通知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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