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指公司下属各经纪业务经营单位,包括分公司、中心营业部、独立营业部、附属营业部。
第三条 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 公司在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公司营销服务人员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经纪业务各个环节,全面了解我们的客户,全面了解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臵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客户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向客户提供合适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价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五)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作为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通则,通过经纪业务分支机构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分支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同时遵循产品或服务提供部门制定的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经纪事业部是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当性管理规则;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监管总部和监察稽核总部分别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合规审查、风险监管和监察稽核;信息技术总部、渠道产品发展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系统和技术支持;分支机构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二章 客户分类
第八条 经纪事业部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制定、修订经纪业务客户分类标准,编制《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知识;
(二)投资目标; (三)风险偏好; (四)投资经验; (五)财务状况;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经纪事业部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分类,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一)保本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低; (二)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为较低; (三)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中; (四)成长型,风险承受能力为较高; (五)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为高。
第十条 尚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视为风险承受能力无法确定客户,分支机构不得主动向该类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要求客户先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并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级别。
第十一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分支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并让客户签署《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揭示书》(附件2)。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
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分支机构评估为最高等级。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客户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将其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
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遵循以下程序:
(一)客户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三)分支机构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需要求专业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附件4)并按要求在集中柜台账户系统做相应标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客户新开户时,必须充分了解客户年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与风险偏好等信息,引导客户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5)。
第十六条 存量客户原则上均应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客户回访、投资者报告会、客户临柜办理业务和其他日常服务等途径引导尚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及其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并将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的评估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