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考试(2)

2019-03-23 14:19

果录入集中交易柜台系统。

第十八条 经纪事业部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模型,每一年由信息技术总部在相关平台根据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活跃程度、仓位水平、收益能力、产品偏好及年龄等,经纪事业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

分支机构须跟踪后续评估情况,对于后续评估结果与当前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客户,分支机构应通过短信、电话、交易终端等形式告知客户,如需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需让客户重新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并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6)。

第十九条 客户最新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结果如与客户通过《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确定的结果不一致,分支机构在主动给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以较低的结果为准,客户自助购买产品或主动要求提供服务的,以客户通过《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确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客户后续评估结果可能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客户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客户评估期间不存在证券投资行为,即无后续评估结果;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因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因素改变而改变;

(四)客户评估期间证券投资行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背离。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针对第二十条所列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如客户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支机构应引导客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随客户自身因素改变而改变,分支机构应引导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章 产品和服务评价与分类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内容,经纪业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级别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经纪业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经纪业务渠道销售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级别需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标准评估,经纪业务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请参照《国信证券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指引》相关规定执行,金融服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请参照《服务产品风险评级分类标准》执行。公司提供产品的各业务部门(不含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提供部门”)可制定其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和办法,如评价结果与经纪业务评估不一致,需要从经纪业务渠道销售的,由产品提供部门和经纪事业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产品提供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和更新,并将评价和更新结果及时汇总至经纪事业部,由经纪事业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了解以下信息: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三)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四)投资安排,如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五)基础资产的状况;

(六)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七)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八)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九)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二)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前款所称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例如:

1、金融衍生产品; 2、结构化产品; 3、信贷挂钩票据;

4、股票挂钩票据; 5、合成金融工具; 6、资产支持证券; 7、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8、债务抵押证券;

9、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参照《国信证券经纪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关于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的投资目标从《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答题中确定,客户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匹配规则如下:

(一)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所属的品种应与客户重点投资的投

资品种对应;

(二)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期限与客户投资目标匹配规则:0-1

年客户对应1年期(含1年)内产品,1-5年客户对应5年期(含5年)内产品,5年以上客户对应任何期限产品。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期限是指客户可主动通过赎回、在法定交易市场转让等形式退出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最短时间;

(三)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规则: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较高中较低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高较高中较低低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事业部通过网上交易、鑫网等渠道告知客户我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特征,并将告知情况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遵循《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类管理指引(暂行)》等公司文件精神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二)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前款所称风险揭示书,是指向客户揭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的书面文件,由产品提供部门制作或提供,经纪事业部应确认该风险揭示书内容,如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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