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时,投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实现,投资者选择投资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系统通过合适的方式展示产品和风险基本情况,经投资者确认后方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选择投资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系统自动提示风险不匹配信息,经投资者确认后方可接受委托,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第二十七条 鉴于公募基金交易的特殊性和充分的流动性,认定公募基金所有产品符合投资者在风险测评中的对投资期限的最低要求。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时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中产品风险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匹配原则处理,向投资者主动推介投资产品时则需满足投资者在投资期限方面的偏好,具体参照《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风险测评中选择重点投资品种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或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以确定其投资偏好。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时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中产品风险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匹配原则处理,向投资者主动推介投资产品时需满足投资者在重点投资品种方面的偏好,具体参照《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经纪事业部、机构业务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信证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