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考试(4)

2019-03-23 14:19

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 基金销售的管理和组织

第四条 机构业务总部负责制定基金销售相关的管理制度、营销策略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产品销售,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选择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代销的基金产品和产品销售网点。

第五条 机构业务总部应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及业务运作的规范情况,基金公司产品的过往业绩等,参照市场具有公信力的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审慎选择销售的基金产品,涉及重大决策过程的应留有书面记录。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选择

机构业务总部应牵头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审慎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其产品或是否向投资人优先推介的重要依据。审慎调查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在无法依据公开信息进行时,可在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的前提下,使用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

审慎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状况 (二)经营管理能力 (三)投资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情况

第七条 基金产品的选择

对重点销售产品进行选择时,应审核及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历史业绩和回报 (三)风险等级 第八条 销售网点的选择

在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代理销售的所有基金均可在全部营业网点进行销售,机构业务总部对销售网点制订基金销售激励政策给予指导性意见,并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为贯彻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由信息技术总部建设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第十条 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人推荐产品前,应熟悉所推荐产品的风险情况,并事先了解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偏好,切实做到向合适的投资人推荐合适的产品。

各销售网点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做好基金销售适销性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三章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一条 机构业务总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基金评级市场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并公布,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如下:

(一)低风险等级(货币型、保本型基金) (二)较低风险等级(债券型、偏债型基金) (三)中风险等级(混合型基金) (四)较高风险等级(偏股型基金) (五)高风险等级(股票型基金)

第十四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经纪事业部负责确定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方法和流程,销售网点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在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

评价前,各销售网点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人评价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一)风险承受能力为低(保本型) (二)风险承受能力为较低(保守型) (三)风险承受能力为中(稳健型) (四)风险承受能力为较高(成长型) (五)风险承受能力为高(积极型)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前进行;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采用当面或网络任一方式,主要以问卷形式进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结果当场反馈。

第二十条 调查问卷由经纪事业部统一制定、修订,问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知识; (二)投资目标; (三)风险偏好; (四)投资经验; (五)财务状况;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基金投资人拒绝或放弃接受调查的,应当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无其他方法可以借鉴,则将风险承受能力视为不能识别。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网点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在经纪事业部统一安排并下发相应处理流程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对已有投资人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基金投资人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 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匹配

第二十三条 匹配是指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投资期限方面的偏好、投资品种方面的偏好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将按照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与向投资者主动推介投资产品分别以不同的原则进行匹配。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时,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同或更低的风险等级的产品,为风险匹配的投资;投资者投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为风险不匹配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时,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按下图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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