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考试(3)

2019-03-23 14:19

书未能全面、准确、有针对性揭示了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风险特征,产品提供部门应予以补充和调整。

当客户与产品或服务相匹配时,需与客户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7)。当客户与产品或服务不匹配、分支机构认为产品或服务不适合客户时,应当将该情形告知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产品或服务,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要求客户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签署《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附件8),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专业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判断投资品种和期限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能够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分支机构向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分支机构向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留痕和档案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的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保存至客户与我司结束业务关系后20年。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培训机制,确保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顾问等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并能够正确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个学时。并应根据培训内容组织专项考试,新聘人员、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顾问等相关人员均应通过专项考试。

第三十三条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部门应当在鑫网、网上交易等渠道或要求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向客户出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客户。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分支机构应当向客户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分支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披露。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经纪事业部运营中心负责本办法涉及账户系统、资料档案事宜管理督导;品质管理中心负责服务过程的督导检查及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产品中心负责本办法涉及产品事宜管理;财富中心负责本办法金融服务产品事宜管理、客户风险后续评估模型建立及适当性管理业务流程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合规管理总部负责解读监管机构发布的制度指引,协助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风险监管总部负责对分支机构适当性执行进行日常监控。

第三十八条 监察稽核总部负责定期对分支机构适当性执行进行稽查。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账户系统、员工工作平台、通达信交易系统、场内交易系统的功能实现和数据保存、更新等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渠道产品发展部负责藏金阁、网上营业厅、金太阳手机证券的功能实现和数据保存、更新等技术支持。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相关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顾问等相关人员的日常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新开户客户是否按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存量客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比例;

(三)客户后续评估结果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时,是否向客户作出提示并要求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否依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相关材料是否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五)当客户与产品或服务不匹配、分支机构认为产品或服务不适合某一客户或无法判断适当性时,是否提示客户选择,提示内容和选择结果是否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员工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四十三条 经纪事业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实施情况,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完成较好的分支机构给予表扬和激励,对不符合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分支机构按照合规经营相关扣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对不符合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根据问题的严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纪事业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的《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 2、 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揭示书 3、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4、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5、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 6、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 7、 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8、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信证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确保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偏好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三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

(三)客观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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