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豫焦化制度汇编
加强合同管理的规定
晋豫(2006)第18号
为使我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合同的签订:
凡对外业务交往中,除采购零星物资现金即时结清外,采购批量或常用物资及外销产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一条 在合同签订前要仔细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新发生业务单位,尽量让对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纳税证等有关证件并加盖业务部门公章。
第二条 签订合同要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条 新订合同条款,表达要严密准确字迹要工整清楚,合同文本中不使用的条款要划去。
第四条 新订合同无特殊情况应要求合同履行地在古县。 第五条 合同的结算付款方式必须明确。
购货合同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货到验收付款,予付货款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设备供应合同和工程、加工设备安装合同应一律留不少于一年的保质期和不低于10%的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只有安装使用后,才知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提出设备质量异议期应为设备投入使用后六个月内。
第八条 原材料供应合同应以我公司的计量、质检结果为结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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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九条 合同签订检查无误后由单位经办人、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章。
二、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
若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不严格履约,业务部门应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总经理,以备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若发现对方供货有质量问题,必须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处理。若我方出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检部门、销售部门处理。上述情况同时告知主管经理。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等事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避免无合同付款和多头付款,付款只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下同),不得向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付款。如确需要变更的,应有合同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并经董事长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产(物)品销售必须先签合同后发货,严禁先供货后补 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满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对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进行处理并告知财务部。
三、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有合同管理员,设立合同台账,建立合同档案。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双方所订的协议、往来信件、电报等作为合同的附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订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部,一份自存,一份交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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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度要对本单位合同执行情况作全面的总结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 供应部、销售部、财务部、设备技术部、计量质检部、保卫部要妥善保存好在执行合同中的各种单据(发票、数据、介绍信、委托证明、欠条、出门证),以上各单位必须设立专柜保存(期限至少5年),财务部将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全公司范围内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承揽加工、货物运输、供电、借款及担保等经济合同均使用本规定。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因合同条款内容不全引起的质量、计量、金额等纠纷的,由经办人负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因签订合同后,预付款已付,而货物不能按时到厂或供货方不发货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经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因无合同付款,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财务部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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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精)煤采购结算程序
晋豫(2004)第22号
一、采购原(精)煤,购入前先签订购合同,合同各项条款由主管经理负责,报总经理确认签批后执行。合同一式三份,供应部、财务部、货主各一份。
二、外购原(精)煤,供方所需本公司原(精)煤《调拨单》,必须有供应部签章,登记份(本)数,合同执行完后,收回存根及未开具的《调拨单》,到财务对账。
三、购入的原(精)煤,先进行过磅计量,其后到原料场卸货,煤场验收人员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填写到《过磅单》上,同时经办人签字并在《过磅单》上盖“外购验收专用章”印章。
四、《过磅单》一式六份,分别为:存根联、财务联、货主联、运输联、卸车联、出门证。磅房工作人员把已经签章与经办人签字后的货主联、运输联、出门证交给供应户,每天8点前把过磅计量数字汇总填表,按公司要求及时报送到所需部门。《过磅单》财务联随报表送到财务部,卸车联报送到原料科。
五、化验室把供应户供应的原(精)煤每次化验的质量指标按公司规定及时报送到所需部门。每月26日8点前把当月各供应户供原(精)煤质量指标汇总成平均质量指标填写《原(精)煤质量指标结算凭证》一式五联,分别为存根联、仓库联、供应联、财务联、货主联。其中仓库联、财务联、货主联报原料科。
六、原(精)煤每月结算时间为20-25日。货主结算时,持《过磅单》货主联及相关手续到原料科办理入库手续。原料科按《过磅单》实收数量及《质量指标结算凭证》提供的水份指标。扣除水份,折合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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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填写《入库单》一式四联,分别为存根联、财务联、供应联、货主联。
七、货主持《入库单》供应联、财务联,《过磅单》货主联及《质量指标结算凭证》供应联、财务联到供应部办理《原(精)煤结算单》,经《入库单》财务联、《质量指标结算凭证》财务联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货主开具发票经总经理签批后,财务办理手续。
八、购入原(精)煤运输费结算方式:由户主持《过磅单》运输联及有关合同、证件到供应部办理结算单,经供应部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后,由货主持《结算单》,附《过磅单》运输联到财务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货主开具运输发票,经总经理签批后,财务办理入账手续。
九、购入原(精)煤付款方式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十、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十一、本办法从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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