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合理论下我国民营企业股利政策研究(3)

2019-03-27 23:37

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第2章 现金股利分配特点及影响因素

在实证研究前,本章先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总体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析民营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而民营企业也从1992年才开始上市。考虑到1988年之前的数据有大量缺失,故本文通过对锐思(RESSET)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整理,找出1998年以来民营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发展趋势。接着分析民营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外部影响因素,内部影响因素与公司特点有较大关系,不同公司变化较大,在此不讨论。

2.1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

2.1.1 基本统计分析

本文统计了从1998年到2009年民营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情况,如下表2-1所示。数据来源于锐思(RESSET)数据库民营公司指的是具有民营背景的公司,超额派现数指平均每股派现超过平均每股收益的公司数,亏损数指每股收益为负值的公司数。

表 2-1 1998年—2009年民营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情况

年份 公司总数 派现数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33 246 294 309 333 355 394 402 437 495 527 59 49 162 153 136 132 169 138 167 201 249 平均派现平均每股收益(元/股) (元/股) 0.0496 0.2271 0.0350 0.1935 0.0675 0.1712 0.0546 0.0506 0.0582 0.0191 0.0564 0.0885 0.0660 0.0187 0.0455 -0.0617 0.0474 0.1069 0.0580 0.3367 0.0684 0.1957 超额派现数 2 2 9 5 8 5 12 7 9 2 13 亏损数 11 4 30 44 62 48 64 105 66 44 73 资料来源:锐思(RESSET)数据库整理

同时为了直观反映民营上市公司近12民营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情况,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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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数据进行了处理,做成了以公司总数为百分比的图形的形式。

图 2-1 1998-2009年民营上市公司派现及亏损比例

由图2-1可知,民营上市公司派现比例呈现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从1998年到2001年这段时间,派现比例有一个显著的提升,主要是由于在1996年1月24日,证监发字[1996]17号文件《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配股必须符合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砸10%以上。这一规定出台后,一些净资产较大的特别是盈余较多的公司,为了达到配股所需要的条件,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因此从1999年以后,派现公司比例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2000年和2001年派现比例是1998年和1999年的两倍左右。

而民营上市公司派现比例从2001年开始又有所下降,到2005年达到最低点,基本维持在40%左右的水平,这与这段时间亏损企业的比例上升有关。从图中可以看出,这段时间民营上市公司亏损比例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达到最高。亏损企业比例与派现比例有显著的负相关。

从2006年到2009年,上市民营上市公司派现比例一直保持上升趋势,一方得益于民营上市公司亏损比例不断下降;另一方面,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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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 1998-2009年民营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派现金额及平均每股收益

由图2-2可知,尽管民营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波动较大,但其平均每股派现金额波动较小。从1998年到2005年平均每股派现金额基本不变,而平均每股收益却大幅度下降。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民营上市公司一般会保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其二是平均每股收益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亏损企业的数量大幅增加,而派发现金股利的是没有亏损的企业。 从2005年到2009年,平均每股收益和平均每股派现金额都呈上升趋势,平均每股派现金额显著小于平均每股收益,主要是公司会保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图 2-3 民营上市公司与全部上市公司派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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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2-3可知,民营上市公司派现比例与全部上市公司派现比例整体趋势基本一致,但民营上市公司派现比例略低于整体的平均水平。这说明民营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把留存收益用于未来发展。

2.1.2 民营上市公司分配特点

(1)派现短期行为普遍

在1998年之前,民营上市公司派现动力不足。在这段时期,证监会出台了相关规定,才使得派现比例显著提高;到2006年,证监会又出台了关于再融资的强制规定,使得派现比例稳中有升,这说明民营上市公司派现受政策影响大,很多是为了满足再融资的需要。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企业相比,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都受限,所以更倾向于上市融资,会更努力满足证监会的再融资条件。

(2)派现比例偏低,存在超额派现

民营上市公司与全部上市公司的派现比例相比,派现比例偏低。民营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不及国有企业,一般会选择更多地保留留存收益。从表2-1也可以看出,每年都有10家左右的民营上市公司存在超额派现的行为。而且呈上升趋势,其占民营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也在2%左右。

(3)平均每股派现金额较为稳定

从1998年到2009年12年间,民营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派现金额一直比较稳定,波动也很小,并没有随着平均每股收益的大幅波动而波动。

2.2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派现外部影响因素

民营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影响因素包含内部和外部多种原因,内部的主要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公司发展计划等,外部因素包括国家的法律制度、股票市场、再融资、投资者偏好等

2.2.1 法律因素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1):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2)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10%,且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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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001年3月,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者必须满足最近三年现金派现的条件。《上市公司新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因此,现金分红成为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手段。

不过这个规定并非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发股利,规定相对来说还很轻。到了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应力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为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这个时候证监会已经明确规定的派现的比例,派现要求更加严格了。

这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2008年10月证监会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要求再融资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近利润比例为30%的条件。这次调整比2006年的规定更加严格。

按照税差理论,税收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多种财务决策,包括现金股利分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持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均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买卖股票取得的价差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税收差别会影响投资者对收入形式的偏好,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选择。

2.2.2 股票市场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现金股利分配对股票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情况不了解,而股东比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的信息,当公司决定向外派现时,表明公司预期盈利良好,即向外传递了积极信号,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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