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受要约人(第17条)。
5、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第18、19条) 6、要约失效(第20条及参见P18) (二)承诺(参见P18—19)
1、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
2、承诺的法律特征(参见P18) 3、承诺的生效与撤回(参见P19)
(三)合同成立(第25、32、33、35条)(参见P2(1)
三、合同生效(第44、45、46条)(参见P22)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参见P22—24) 1、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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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56条至59条
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自始自终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还应按有效对待,只有被依法撤销后才变为无效。且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利限制为自知道或理应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权撤销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第47、48条)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限制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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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权代理、丧失代理权后进行的代理 6、无效免责条款(参见P23) 五、合同的担保(参见P24—27) 1、担保的法律特征
(所有担保形式具有的共同特征) (1)附属性 (2)预防性 2、担保的形式 定金; 保证; 抵押; 留臵; 质押。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第60条) 2、诚实信用原则 (第60条) 3、合法原则 (第7条)
二、合同内容欠缺的补救:《合同法》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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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6162
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
合同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叫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107、114、115、116条)
(1)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 (3)继续履行
(4)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等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法》第117、118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包括:(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台风等;(2)政治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暴乱、罢工、政变、动乱等。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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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签订以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调整,称为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法》第77条 二、合同的转让
1、转让的概念:(参见P36)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债权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合同转让的条件: 《合同法》第79条至90条 3、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
《合同法》分则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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