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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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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录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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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 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 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 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 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 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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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类 别 中央机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适 用 对 象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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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基本 办公 用房
服务用 房 设备用 房
附属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 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类 别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适用对象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中央机关
正司(局)级 副司(局)级 处级 处级以下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省级机关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54 42 24 18 12 9 54 42 30 24 18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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