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正职 市级副职
市级机关
正局(处)级 副局(处)级 局(处)级以下 县级正职 县级副职
县级机关
正科级 副科级 科级以下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
42 30 24 18 9 30 24 18 12 9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 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 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 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 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
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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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7~9 6~8 6~8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乡级机关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计算方法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 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 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 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 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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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 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 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 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 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 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 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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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 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 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 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的 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5 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自行做出规定。
容积率 2.0 2.0 1.2 1.0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 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 平方米/辆,自行车 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 %,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 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 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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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 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建筑面积(平方米)
6000 6000 4000 2000 ——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表7的规定:
表7 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高层办公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600 1000 1200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使用面积(平方米)
300 300 240 120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 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 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 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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