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知识点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P24—25)了解 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大纲要求: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知识点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知识点二、核准制 1.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核制度。 2.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3. 特点(与审批制的区别) (1)选择和推荐企业上: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从而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2)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知识点三、保荐制度 (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双保”要求)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1.《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确立保荐责任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四)监管措施 (P28-30)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两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两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有关具体监管措施规定如下: 1.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3)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4)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6)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7)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8)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2.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 - 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
务的检查 (一)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2.非现场检查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等内容。 3.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会鼓励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披露。 4.董事会报告。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证券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情况: (1)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类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的次数、承销金额以及相应的承销收入。 (2)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3)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4)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5.财务报表附注。在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证券公司应按以下内容对这两个报表项目进行注释: (1)代发行证券。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的期初未售出数、本期承购或代销数、本期已售出数、本期转出数和期末结存数。 (2)证券发行收入。按承销项目类别股票发行收入、国债发行收入和其他债券发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6.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1)承销业务的基本情况。 (2)合规性自查。 (3)存在的问题分析。 (4)内部管理措施。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应该向哪些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 A.中国证监会 B.沪深证券交易所 C.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D.中国证券业协会 『正确答案』ABCD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包括对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对业务的检查。 1.业务的检查。 (1)是否按制定的立项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和作业标准操作,以控制风险。 (2)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是否完备。 (3)内核小组的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尽职审核。 (4)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规定收取包销佣金和代销佣金。 (6)单项包销金额和同时包销总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7)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充分披露。 (8)是否按规定按期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和承销工作报告。 (9)是否有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10)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进行了核查,是否出现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11)担任主承销商时,作为知情人对发行人公告前的内幕信息是否有泄露。 (12)在承销业务中,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的行为。 (13)在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和国有股转配中承担的承销风险大小。 (14)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承销企业债券。 (15)承销地方企业债券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与可行性分析,卖不出去时,公司自己包销的金额有多少。 (16)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金额有多少,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80%,是否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 (17)代垫的到期企业债券金额有多少,是否制订了迫讨方案 2.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1)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以控制风险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①投资银行部门的设置和管理架构;②项目的立项决策程序、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③是否按照“防火墙”原则,在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设定了物理和制度上的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机制;④是否设立了内核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相应的内核程序,内核小组是否在中国证监会备案;⑤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资银行部门进行检查,稽核的方式和频次如何;⑥是否建立了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⑦是否建立了工作底稿和档案制度。 (2)公司负责承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或是否通过了从业资格考试。 (3)公司对其证券承销业务人员的继续培训计划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期限、内容。 (4)有无专门为承销业务提供咨询的研究部门,是如何与投资银行部门交换研究成果的。 (5)
适应核准制的推出,公司在发行人筛选(质量评价体系)、辅导和跟踪、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和激励、提高人员素质及档案管理上做了哪些准备。 【例题·填空题】某公司的会计审核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公司于1月31日在主板上首次公开发邮,它的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限为( )。 『正确答案』35个月。 【例题·多选题】(2010年3月)证券公司应向( )报送年度报告。 A.中国证监会 B.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正确答案』ABCD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本章一共分为六节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及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3.《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法规规定报批的,应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成立须经证监会的批准。 (二)设立条件:够人、合法、达资本;有住、有名、有章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 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必然是中国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设立程序(8项,P36-39),其中强调: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票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正(没有“公开”,因为有的是不公开发行)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以房屋、
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未办手续,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其履行了义务;发起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尽管已经办理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可以认定在实际交付之前该发起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发起人以其他公司 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出资的股权由发起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发起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①、②、③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①、②、③项条件;逾期未补正的,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第④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发起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公司并不知情,公司善意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一次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认股人的权利、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采用发起方式创立的,发起人缴纳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且通过公司章程。 (2)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发放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考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且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P40,自己了解一下)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权利(了解) 2.义务(P41,6点,重点强调以下3点)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