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0条)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知识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与利润分配 1.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知识点三、公司的公积金及其用途 1.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知识点四、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会计账簿的设置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知识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新设合并就是(A+B=C) 公司(不是股东通知)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处年年考)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法人资格的消失 1.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二)解散的原因(五点)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组的规范运作: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顺序(非常重要,经常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义务和责任。在清算期间,即使公司存续,也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破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 【例题·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正确答案』√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大纲要求: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3项) (一)确立法人财产权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之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有
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种方式有效地解决了我国政企不分的问题) (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产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较好地建立起公司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筹集资金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讲过)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p76一共5类,自己了解) 2.证监会要求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5项,P77~78)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1)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要完整投入。 (4)发起人以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与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需投入。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改组时,应避免其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避免同业竞争。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P80~81,了解)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7项程序) 拟定总体改组方案→选聘中介机构→开展改组工作→发起人出资(办理完产权转移手续后,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提出总体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四个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三)开展改组工作 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各中介的分工,确定改组时间表。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重点)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清产核资 1.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 2.清产核资,(其实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账务、财产进行清查,确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的过程)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3.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一)清产核资的内容(了解) 1.财务清理 2.资产清查 3.价值重估 4.损益认定 5.资金核实 6.完善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程序( P84,了解) (三)清产核资的组织 组织原则: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4种)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P85) 1.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已投入的的固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鉴定为国有资产; (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企、事业单位以其占有的法人资产向公司投资,构成国有法人股的,也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中的未分配利润资金也鉴定为国有资产。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股。 区分的关键:看主体是谁 2.国有股权的界定(P86) (1)改组设立时的界定: a.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撤销,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b.a中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若进入的净资产大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50%,界定为国家股,小于,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c.国有法人单位以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立时的界定 a.国有股b.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 (1)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2)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对占有的土地的处置方式:(4种,P87)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后,界定为国家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4.授权经营。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由于历史原因,国企承担社会职能,造成非经营性资产的占比很大) 1.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资产必须进行剥离。 2.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资产应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者留在原企业,或者组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应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的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产品和业务一并进入股份公司。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誉。 三、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5个方面)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1.范围: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原则: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程序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 2.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求 应当进行评估的行为(13条P91);不需要评估的行为(2条,P91) 3.核准前的报告(5点,了解) 4.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P91,了解) 5.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6.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三)资产评估报告 1.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 (四)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P93)四种基本方法(重点掌握) (1)收益现值法: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内的每年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折现,累计相加得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评估资产的价值。(企业整体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 (2)重置成本法: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 或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3)现行市价法(类似产品的成交价经过调整) 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存在着3个及3个以上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4)清算价格法(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对不同公司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同类资产,应当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五)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了解) 四、股份制改组的会计报表审计 一般包括三个主要阶段,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 (一)计划阶段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执行分析程序 4.确定重要性水平:重要水平是指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的漏报或错报程度足以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作出的决策。在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 5.分析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重要错报的会计报表仍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假定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会计报表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某项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检查风险则是指审计未能检查出某项认定已存在的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6.编制审计计划。 (二)实施审计阶段 (三)审计完成阶段 五、股份制改组的法律审查 律师需对企业改组与公司设立的文件及其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该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发起人资格和发起协议的合法性 发起人资格: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自然人或法人;符合《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 (四)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 (五)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 (七)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的解决 (八)其他应审查事项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大纲要求:掌握保荐制度;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知识点一、保荐业务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P101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多选题,每年都考) (2)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P102)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①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下列文件: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多选题)、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多选题)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包括: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此时,除了发行保荐书要签字外,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请注意)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对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等。 (4)持续督导。 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个完整会
计年度;上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是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注意)。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保荐业务协调(P108)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三大主体)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意记忆日期)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特别注意)备案。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①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的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事项不符; 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⑤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的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并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⑥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20%以上; ⑦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⑩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其他。 (4)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有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各种记录的总称。 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3.工作底稿的内容:(P110,共11项,了解) 4.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5.工作底稿目录:(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 第二部分,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 第三部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知识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共11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