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证券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基础知识点精要(3)

2019-03-28 12:50

(5)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6)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7)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其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9)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注: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为抽逃出资。(自己看)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的请求。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注意与高管的区别)。 考点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2.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由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则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应予以公告。 考点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要求(2到200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特点。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股份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比较简化,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结构相对复杂。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大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变更要求 1.相互变更,要符合《公司法》中预变更形式的设立条件。 2.相互变更,变更前的债券、债务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当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大纲要求: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一)资本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即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也称股份资本额或股本。 (二)资本的三个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目前我国遵循法定资本制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一次募足。 2.资本维持原则: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随意变动。 (三)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修改公司章程。(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资 有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售股票、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债转股份等方式。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资,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减资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应当在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考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含义 1.股份的含义:(1)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份额;(3)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 (1)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1)股份的分派: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2)股份的收回:分为无偿收回、有偿收回。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四种情况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由于前三项原因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要在10日内注销;属于b和d的,要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c的,所收购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票的5%。 (3)股份的设质:将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股份的注销 公司股份的全部注销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当然,通过股份的回购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 考点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共4特点,P48,自己了解一下。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与一般的公司债务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司债券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一般不同于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的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公司债券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的公司债务是依法限制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公司债券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的公司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现。 第四,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可以有不同的偿还期。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多选) 知识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p50(了解)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便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行为规范:在实际运作中,大量关联关系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P51,13点),注意下列几点: 1.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是决定权和审批权。 2.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东临时提案 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P53,共6点)注意下列3点: (1)董事人数不足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5.股东大会的无效与撤消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决议。人民法院可应公司请求,要求提起诉令的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五)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特殊决议: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的资格和任免机制 1.董事的资格(P55,了解) 2.董事的任免机制: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1)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 (2)董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二)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职权:董事会的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名权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三)董事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董事会职权和决议 (1)董事会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具体11项,P57~58,了解) (2)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应当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知识点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一)聘任和资格 1.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董事相同,《公司法》关于不适于担任董事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经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成员。 3.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 【例题】判断正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

『正确答案』错误。『答案解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经理的职权(了解) 知识点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机制和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连任。 (二)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事会主席、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监事会的职权(8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大纲要求: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了应遵守《公司法》关于组织结构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的特别规定。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p61,共5点,考试重点,详记) 1.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比如说,甲公司2009年底经审计,净资产1亿元,2009年底其对外担保的总额已经达到5000万,2010年,如果要继续对外提供担保,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负债比率

非常高,这个公司很有可能无法归还借款,如果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及有可能承担责任) (4)单笔担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2、4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上认定的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拥有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知识点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忠实和勤勉义务(具体自己看)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p63,共5项)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因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6项)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被提名人的材料要报送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任职时间与董事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强调第一点)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请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 (6)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4.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p65,共7项) 发表意见的分类: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多选) 5.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5项)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3)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三)设立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整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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