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生态区域范围,严格保护该市域绿核,限制城镇建设开发。
③小榄、古镇应与横栏、东凤协作,形成整体发展的布局态势;南头和黄圃两镇应强化工业区整合发展;东升和阜沙有广珠西线高速公路交通廊道分隔,控制连绵发展;各镇区利用河流生态廊道和交通廊道作为城镇隔离绿地,严格控制城镇无序蔓延。
④严格控制广珠西线高速公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廊道,预留控制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及配套发展用地;预留控制南三快速路(横一)通道用地;预留控制北外环向西延伸连接古神公路通道用地。
⑤协调组团内部道路网络,完善组团主干道路交通体系,加强古镇、小榄、东升、南头、黄圃横向联系,包括主要横向道路有古镇-小榄北环路、南三路、沙水公路、新沙水公路等。
⑥整合现状组团内布局零散的工业园区,搬迁改造占用生活岸线、影响生态和景观环境的工业用地,主要区域包括小榄、古镇、东凤和东升沿横琴海、小榄水道和鸡鸦水道两岸工业用地。
⑦统一协调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⑧潜在发展地区:将小榄、古镇以南和横栏镇区以北控制作为产业潜在发展区域,远景形成产业提升的特色产业发展空间。
(3)东部组团
①明确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严格保护区域绿核。 ②保护中心城区环城绿带中自然山体、河流水域、基本农田等要素,并严格限制非农建设行为。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翠亨等有关文物、保护建筑物、街区,进行严格保护及对周边建设的协调控制。 ④按照海岸与河川绿地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南朗湿地、沿江滨海生态岸线;保护民众水乡生态环境和特色景观。 ⑤南朗作为火炬区未来产业拓展与提升的主要空间,两镇区整体协调发展;三角与民众两镇在空间上应相对独立协调发展。
⑥严格控制沿海高速公路、江中高速向东延伸段和城际轨道交通廊道,预留控制城际轨道交通站场(火炬、南朗、翠亨);预留控制市域公路网中民众-火炬-南朗(纵二)、东环路(纵一)等快速路通道用地;预留控制南外环、北外环向东延伸至马鞍岛通道用地。
⑦东部新城潜在发展区域:在“南朗+马鞍岛”这一潜在发
展区中,预留较为充足的用地以建设现代化新城,并逐步培育成为中山城市的副中心。
⑧区域交通枢纽潜在发展区域:沿海高速铁路经过中山南部地区,在唐家湾和翠亨之间形成珠江口西岸的铁路枢纽,在翠亨南部地区规划预留区域交通枢纽发展空间。
⑨三角民众产业潜在发展区域:三角、民众临近南沙,其在港口、化工、汽车等方面将对区域产生较大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划在该区预留较大发展用地。 (4)南部组团
①明确并严格保护五桂山生态保护区,适当控制沿五桂山周边房地产开发强度,引导板芙、神湾规划建设与之协调发展。 ②三乡、坦洲两镇区相对独立协调发展,并保证其间多条区域交通廊道的建设;板芙、神湾均处于五桂山自然保护区和沿西江生态廊道之间,应严格控制城镇连绵发展。 ③整合三乡-神湾国道105两侧工业用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套建设。
④严格控制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沿海高速公路和沿海高速铁路的交通廊道;预留控制市域公路网中G105快速路(纵五)、古神公路(纵六)、南(朗)神(湾)公路(横四)、珠海梅华路-坦洲-珠海斗门公路(横五)等通道用地。
⑤重视神湾港开发建设与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协调。 ⑥统一协调组团内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包括水厂、排水排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⑦坦洲西部潜在发展区域:规划预留控制这一潜在发展区域,作为应对“9+2”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开发的长远需要。
第39条 宜居城市发展策略
优化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生活品质,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在满足不同人群对住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需求的同时,重视低收入人群对于住房和服务设施的基本需求。
第40条 军事设施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严格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防利益。
第三节 市域空间管制
第41条 为了加强和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运用空间管制的技术和方法,加强对市域空间资源,尤其是对土地资源的监管,保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42条 空间管制的区划
为了实现对区域内不同地区发展分类指导和实行分级管制的目标,将市域划分为五类管理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引导和控制要求。
(1)城镇建设密集区,指城镇连片集聚发展区。 (2)独立建设区,指独立零星的建设用地,包括远离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工矿、学校等。
(3)区域绿地,指城镇密集区以外的非建设用地,含生态保护区、海岸绿地、河川绿地、风景绿地及缓冲绿地等。 (4)重大基础设施控制区,指区域和市域层面的基础设施用地及其控制廊道。
(5)文物保护区,指已经被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可能被定为文物的建筑物、村落和街区,以及能够体现地方文化传统与风俗的区域。
第43条 空间管制的分级管制要求
(1)一级管制:监督型管制
一级管制涉及的区域,主要指区域绿地、文物保护区和重大基础设施控制区;由省、市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督控制,由市政府实施日常管理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