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是否准予,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暂时进出口货物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暂时进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暂时进出口,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专业报关企业设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报关手续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提交第一、第二项要求的文件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验核。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的,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