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在海关同意的港口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自1985年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舱,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2、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审核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由海关颁发《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报关员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报关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报关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 2)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2、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报关员申请注册。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证书核发:海关对通过审核的报关员制发相应决定书或报关员证。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233
其他说明: 申请人办理报关员注册所提交的各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真实、齐全、有效,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
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备案:
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手册变更(展期):企业携带申请变更审批表、变更书面申请、商务部门批件、加工贸易手册正本等资料经审批后预录入,如有台账变更需至银行变更台账。 三、内销补税:企业携带加工贸易手册正本、报关单全套(复印件)、商务部门批件、内销书面申请至海关,经海关同意后填写内销申请审批表,经审批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