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6)

2019-03-28 15:48

补税。

四、放弃物品:企业携带手册正本、放弃物品的书面申请,填写放弃申请审批表经海关审批即可。

五、深加工结转:企业携带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合同、书面结转申请,填写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经海关审批通过后,凭海关盖章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报关。 六、核销: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报关单(原件); 3、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4、如申请转为内销补税,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许可证件; 5、其它必要的资料。 办理程序: 一、备案:

1、材料受理: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 4、领取手册: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核销

1、单证核销。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报核资料后,按规定权限报主管科、关长或上级海关审批。对进出口情况正常,单耗合理,资料齐全有效的,经审批后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

2、下厂核销。对按规定和有必要到加工贸易企业下厂核销的,企业在提供以上核销资料后,海关派员下厂实地核查企业相关财务帐册、仓库资料、生产记录、单耗情况,经核查情况正常,核销单证真实准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核销

结案手续。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受理加工贸易备案,安庆海关业务二科受理加工贸易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0556—5588510 其他说明:

1、以上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2、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3、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8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报关单修改、撤消的申请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说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已打印签发税款缴款书的应税货物还应提供税款缴款书;进口货物放行或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已签发证明联的,还应提供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退税证明联或银行、外管、国税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报关单修改、撤消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受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已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常驻机构。 2、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常驻机构申请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海关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是否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其他说明:

一、关于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3、“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4、“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2、“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5、“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作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非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6、“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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