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2、“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5、“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作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非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6、“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