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
国家林业局发布 2002北京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计资司。两“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解释。
国家林业局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1
编制说明
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的,并经多次征求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开始于1997年,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正在全面启动实施,如何用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实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形成共识。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着施工对象中的乔灌草受自然条件影响,呈现不稳定因素,施工季节性强,施工时间不连续,作业面广、地块分散的特点,因此,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区别于其它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本办法在认真总结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特点编制的。由于我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尚处起步阶段,本办法仅限于林业生态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本办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在附录中推荐了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编写组
二○○二年三月
本办法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草人、审核人: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参编单位: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2
国家林业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 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东北林业大学工程监理部 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区林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孙志立 黄金玲 姚厚斌 杨开才 赵莲桂 蔡时钧 洪加凤 李伯航 李树滨
张广军 李春源
审 核: 杨超 刘跃样 包拓华 林进 郭天相 防洪润 祁文光 林振华 张锦生
倪子明 林俊钦 蔡莹章 刘德晶
3
1总则
1.1为了规范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特制定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简称本办法。
1.2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特点编制的。
1.3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
依据,对工程施工进行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
1.4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4.l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4.2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承包合同; 1.4.3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1.4.4建设单位发出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书面指示和意见。 1.5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6监理单位权力
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授予监理单位权力有:设计文件的审核权,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审批权,施工分包单位的审批权,工程质量以及苗木、种子等施工材料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进度和工期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计量及工程价款的审核签证权和否决权,监理工程项目内的组织协调权,开工、返工、游工、复工令的发布权,以及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监理权力。
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但确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时,应提出合同变更意见,并组织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设计文件的具体修改工作仍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
1.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4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者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接受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合法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工作。
1.8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期限应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是从施
工准备阶段开始到合同工程项目(不含幼、中林抚育管护期)完工验收并经检查合格为止。
1.9本办法适用于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人要求的林业生态
工程(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商品林)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赠款、捐款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配套工程(一般大、中型工程进行监理,小型工程可不予监理)参照相关行业的监理办法执行。
1.1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遵循的工程师其他标准、规范
以及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标明的规范为依据。
2术语
建设单位(业主) 工程建设法人及其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 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
承包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或工程施工能力,并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担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集体林区的林业生态工程承包单位是以乡(镇)或县为单位,独立于乡(镇)林业站或县林业局,专门从事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也称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在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期间,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5